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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所阐述的几个基本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第一,从法文化的视角分析,认为美国宪法的生成是希腊、罗马法律文化和英国等国的宪法文化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这一演进过程揭示了法律文化、宪政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即在特定法律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民主政治的实践(即宪政)构成宪法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而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宪政实践和培育新的宪法文化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宪政和宪法在本质上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第二,近代美国宪法的生成是由两个重要因素决定的:一是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渊源。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立宪主义的确立是北美公民个体乃至整个社会以及独立后的合众国在长期奋斗中对自身生存和发展方式所做出的政治抉择。二是以独立前后的社会宪政运动为先导,在邦联试验失败后又继之以国家宪政运动为主导,并且是社会和国家两种力量对接和碰撞的结果。第三、近代美国立宪是把其本土的宪政实践作成标本。这就使得宪法具有了双重意义,即宪法是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这是从宪法的理论意义来说的;宪法一旦制定生效,便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反过来它又对宪政实践具有规范作用,因此,宪法又具有可操作的实践意义。第四、宪法的现代性因素是美国等立宪国家均应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充分肯定美国宪法所秉承的人类文明中许多重要的价值理念的同时,也对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某些偏执性和局限性进行反思,并认为这种文化的偏误是导致美国宪法欠缺对现代性因素的发掘力与整合力的重要原因。而宪法的现代性因素是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文明以及国际正义与和谐的基石。各国宪法应在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并与环境法、国际法、宗教法等法律部门进行有效的对接和高度的综合方能很好地体现这些现代性因素。第五、对东、西方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即正义与和谐进行阐释。中国古代缺失正义理念的和谐是礼治和谐,现代化致力于法治和谐;而西方文化中缺少和谐观的正义是偏执的正义,我们倡导和谐的正义。现代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宪法文化,不仅要从固有文化中吸取丰富的养分,而且更重要的是应借鉴和提升西方正义、人权、法治等价值因素。而西方宪法文化在对待文化的多样性方面也应采取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只有在文化的冲突和碰撞中才能激荡出新的宪政因子。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该部分阐发了选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国内外对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着重论述美国宪法的法律文化渊源,既涉及宪法思想(以古代希腊、罗马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等为背景的宪法思想),也包括宪法制度(如雅典宪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等)。这部分首先从古希腊宪政实践和宪法思想出发,一方面以近代西方国家宪法之三个维度即“法治、人权保障、主权监约”来检讨雅典宪法的制度性缺陷,并指出美国宪法对古代宪法制度所作的损益;雅典宪法缺乏近代性价值因素是由它所处的历史条件决定的,这与本文最后对美国宪法欠缺现代性因素的分析理路是一致的,但后者更多地从文化的角度来加以阐释。另一方面对古希腊宪法思想中对近代宪政影响最为深刻的正义、法治等价值理念也进行了阐述。古代罗马对近代宪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对源于希腊文化的自然法遗产的传承以及对希腊文化和犹太教-基督教文化的汇通和超越方面建树颇多,从而为近代宪政和宪法的生成培育了最深厚的文化土壤,这一思路与下文论及的有关中国文化的复兴也必须借鉴东西方文化的精华并进行融通才能成功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另外,美国宪法脱胎于英国的法律文化是不争的事实,本文对两国的宪法文本(或宪法性文件)和宪法制度的渊源关系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分别从宪政思想的启蒙、地方自治、公民社会的孕育、邦联试验以及集众人之智的制宪实践五个方面阐述美国近代的宪政实践。不仅给国家宪政运动、社会宪政运动和宪政风俗等重要概念下了定义,分析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指出英、美等老牌立宪国家主要凭借自下而上的社会宪政运动而自发地生成宪政,而后发的立宪国家如日、德、中等则须靠自上而下的国家宪政运动力量来推动宪政。第四部分对美国宪法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宪法是把宪政实践作成标本,宪政与宪法之间存在着有机的互动关系,我们应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把握好二者的关系。美国宪法确立的几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是启蒙运动所萌发的宪政文化中的近代性价值因素凝练和固化的结果。此外,美国宪法的纠错和更新机制较为完备,但因文化的障碍使得这种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活力。第五部分对美国近代宪政立法进行历史反思。首先立宪国家应明确并协调好法律文化、宪政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后发国家尤其应注重宪政的基层建设,培育新的宪政因子和宪法文化;接下来对宪法的现代性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从东西方文化的角度论证了正义与和谐是宪政和宪法的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