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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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多领域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近年来,为实现审判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上集约审理、精准发力,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我国着力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试点改革,现已形成部分成功经验可供推广。然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整体推行效果尚不显著,改革开展进程中出现程序衔接不顺畅、程序配合不到位等状况,加大了知识产权案件民、行、刑真正程序合一的难度。本文通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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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多领域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近年来,为实现审判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上集约审理、精准发力,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我国着力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试点改革,现已形成部分成功经验可供推广。然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整体推行效果尚不显著,改革开展进程中出现程序衔接不顺畅、程序配合不到位等状况,加大了知识产权案件民、行、刑真正程序合一的难度。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制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秉承“问题研究—程序优化”的研究思路,以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逻辑中心展开研究论述。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现象之所以显著,其逻辑起点在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法律规范的竞合,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公私复合性也加剧了此种现象的存在。现阶段我国审判组织在审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时存在审理逻辑上的递进性和审理程序上的冲突性,在审理历程上表现出从“一般审理”到“专门审理”,从“三审分立”到“三审合一”的转变,为研究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厘清知识产权案件民刑边界,对增强程序选用的准确性、提高产权保护的适配性具有长足有效的意义。本文通过论证知识产权案件民刑法律规范的内在差异,提出以客观要素为首次界分依据、主观要素为二次界分依据的界分方法,以期从实体角度协助程序困难的突破。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上的不兼容,成为了“三审合一”改革的痛点和难点,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审理模式上存在“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冲突,二是在管辖法院上存在级别管辖错位和地域管辖分离的冲突,三是在审理标准上存在民刑财物处置以及证据制度迥异的冲突,这三大冲突的破解将是知识产权案件在实质意义上实现“三审合一”的有力保障。通过调查分析美、德、日三国对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实践经验,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审理程序上的创新。就审理模式而言,可以创新“民刑并举”模式,因“案”制宜,结合案件需要选用“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模式;就管辖法院而言,民刑冲突时可以依据就民管辖原则,统筹专业管辖力量,实现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统一管辖;就审理标准而言,应当赋予当事人以财物处置的选择权,并统一民刑程序证据互认规则,推动“案件合程”取得实质进展。综上三方面,从审理程序入手,逐一解决冲突问题,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真正实现合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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