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权分置时代”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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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主动理财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经常被上市公司运用,与之相应的股份回购相关模型、理论和法律规范都比较成熟。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结构的复杂性,是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之路上的重要障碍。已经接近尾声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根除这一障碍的良方,预示着股份全流通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将到来。 新出台的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范围作了拓展,允许股权激励目的的股份回购,即承认了库藏股的合法地位。然而,目前我国有关股份回购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完善。远不能为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践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这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借鉴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相关理论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全流通市场背景下的股份回购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本文主要探讨全流通市场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制度构建,正文内容由三个章节构成: 第一章,股份回购的基本理论。本章就股份回购的概念和主要类型、股份回购的理论基础以及股份回购的负面作用及其抑制展开阐述。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的积累资金或债务融资,通过一定的程序,购回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以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的一种方法。西方常用的股票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收购、现金回购要约、可转让出售权、私下协议批量购买和交换要约五种,其中公开市场收购是最主要的方式。股份回购的理论基础即关于股份回购的五种动机假说:股利替代、稳定和提升股价抑制过度投机、优化资本结构和财务杠杆效果、建立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制度和激励管理层以及防止兼并收购。危害资本维持原则、损害股东平等原则和危害交易的公平性是股份回购的三大负面作用,为消除其不良影响,我们认为应从相关制度的构建方面加强建设。 第二章,中西方股份回购比较。本章分为中国股份回购案例分析和中西方股份回购的比较分析两部分。第一部分具体包括中国股份回购案例的发展回顾、我国近期股份回购的实践和对股份回购案例的经验分析。我国早期的股份回购以减资回购和合并回购为主,近期的股份回购实践中除了主流的现金回购方式外,还出现了以不良资产回购和抵债式回购的方式。本部分就A股市场上公告并实施了股份回购的4家公司在实施回购之前后的财务数据、市场表现和经营业绩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股份回购对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财务杠杆有积极作用,并为股票价格的上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回购后的公司股票有明显的升幅。回购后公司的整体业绩普遍有所提高。从市场反映的角度看,现金回购的市场反应最激烈,资产回购型次之,债权型反应最弱;第二部分具体包括中西方股份回购的经济、法律环境的差异分析和中西方回购的回购动机、回购对象、回购方式、回购价格的差异分析以及西方股份回购活动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与西方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我国原有的股权二元结构、不完善的回购监控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不成熟的股票回购市场环境。由中西差异因素的分析,我们得出了许多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构建的有益启示。第三章,全流通市场背景下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构建。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此部分就股份回购的条件和范围、股份回购的数量比例、股份回购的方式、定价方法、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回购程序、购回股份的法律地位、违法回购的责任等回购制度的构建问题做了系统的探讨。并就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出建议。我们认为,我国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除现行公司法规定内容外,还应适当拓展;回购比例,在新公司法规定的不超过总股本的5%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回购方式,要向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靠拢;除减少资本和合并的情形外,回购财源应限制在可分配盈余的范围内。但考虑到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存在大量非流通股的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有必要采取的做法是允许以公司资本债务融资和特别发行的新股所得资金为财源购回旧股;我们建议选择现金支付、债务支付、股权置换及其组合方式作为回购资金的支付方式;股份回购应履行回购的决定程序和必要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从法律地位上讲,公司持有自己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并未消灭,事实上仍然存在,只是处于休止或停止状态,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待第三人从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后,权利上的限制即告解除,司‘以自由而完全地行使。个人认为,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下列两点: 第一是选题,有一定的开创性和前瞻性。本文是国内首次系统的探讨“股票全流通”市场背景下的股份回购制度的构建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在即,可以预见,未来“股票全流通”的大环境下,伴随着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基于各种动因的股票回购行为将成为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相关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常规形式。全流通市场背景下的股份回购的制度构建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被提上日程;国内相关研究虽然也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操作可行性等进行了探讨,但没有对整个回购制度的构建成体系的研究。本文就股份的条件和范围、股份回购的数量比例、股份回购的方式、定价方法、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回购程序、购回股份的法律地位、违法回购的责任等相关问题做了完整的探讨。 其中,本文就股份回购范围、比例和回购的资金来源的界定提出了不同于前人的观点。我们认为,股份回购范围应在我国新公司法的基础上增加为保全公司利益,在股东清算和破产时,接受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抵债、处理非整数股、回赎特别股、允许公司为避免遭受重大而急迫的损害时回购股份;股份回购比例应以不超过全部股本的10%为宜(现行公司法规定不超过全部股本的5%);除减少资本和合并的情形外,回购财源将限制在可分配盈余的范围内。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负债回购。顾及到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存在大量非流通股的特殊情况,为解决这部分股份的流通和退出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有必要采取的做法是允许以公司资本债务融资和特别发行的新股所得资金为财源购回旧股。 第二是股份回购的定价方法。股权分置改革前,按股份的性质即区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来分别确定股份回购的价格。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将成为历史名词,全部股票均可以上市流通,股份回购价格的制定应采取新的标准。我们认为,应区分回购方式的不同来确定股份回购价格:公开市场回购的价格应控制在当前市价以上,回购后剩余股票预期市价以下的范围内。其中,剩余股票预期市价=净利/(回购前股数一回购股数)×该股票当时市盈率;要约回购的价格可参照目前我国配股或增发股票的定价方法即在股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做10%--20%的溢价调整。其中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为:基准日(要约回购公告日)前20日的股票均价;协议回购时,对由非流通的国有股转来的流通股股份,确定协议价格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国有资产的折股比例。管理层应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较低的增幅比例作为定价的合理区间以兼顾市场各方的利益。根据经济学的分析,股份回购较为合理的定价公式为:P=N×Po/(N-n),其中P表示回购价格,N表示回购前股份数量,n表示回购数量,Po表示回购前市价。协议回购定价可参照此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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