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yingchangmao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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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阐释和捍卫。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以“政府良善、万能”为其主体预设,认为政府规制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理论基础的指导下,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之设计存在激励不足和监督乏力的弊端,体现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则是反垄断执法不力,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件、六大银行统一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嫌价格垄断案等现象的出现便是明证。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执法主体不过是社会公众的代理人,他们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在激励不足和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将违背委托人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力的现状,比较理性的选择是以委托代理理论取代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用以指导我国反垄断法主体制度之设计。在委托代理理论指导之下,委托代理问题之克服是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设计的题中之义,而反垄断执法主体之激励与约束将成为制度设计的重点。本文在反思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理论基础与制度缺陷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借鉴域外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设计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为,共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综述、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等。  第一部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反思。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阐释和捍卫,体现在规制目的、人性预设和政策建议三方面。这种制度设计因激励不足和监督乏力而导致实践中的反垄断执法不力。这一现象的理论根源则在于作为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理论基础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人性预设。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以政府良善、万能为其主体预设,而制度设计上激励和约束的双重软化则是这一主体预设的题中之义。  第二部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理论基础的应然选择。委托代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为其主体预设,强调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的差异,重在防范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而从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败德行为。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执法主体不过是社会公众的代理人,他们与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看,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存在委托人虚位、因代理链条过长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以及代理人多元导致的责任不清等问题,从而加剧了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败德行为。  第三部分,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域外考察。美日德三国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分别从解决代理链条过长、代理人多元、监督乏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有效地防范了反垄断执法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以防范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为重点,针对委托人虚位、代理人多元等问题,本文提出了引入公益诉讼、整合反垄断机构等法律建议,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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