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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在社会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等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严重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而运用各种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防范是重要的,这其中当然包括法律手段。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该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为医疗事故的刑法处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还很薄弱,在理论上存在许多空白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尝试以亲自进行的一次调查问卷为基础,运用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方法与法学传统中的概念、逻辑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探讨。本论文共七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各章的论证结构为:论文的第一章为医疗事故罪的历史沿革。着重介绍了我国古代、近代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论文的第二章为医疗事故罪的概论。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定义、特点。论文的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从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医疗事故罪主体应仅指医务人员,即从事医疗活动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他行政管理、后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疗机构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负有注意义务的医务人员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或者虽然预见了危害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发生了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的。论文的第四章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区分了医疗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并发症;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论文的第五章对完善医疗事故罪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是对医疗事故罪证明责任的重新设想,二是对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提出了两点建议,具体包括增设执业禁止的“资格刑”和重视缓刑的适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