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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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是,缺陷汽车产品进入市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于联合制定发布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第一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全国性的产品召回规定。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相关法律制度暴露出诸多不足。在此形势下,国务院于2012年10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了,使得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等多重功能。本文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为基础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其定义、功能等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一章主要对“缺陷”及“召回”等基础概念进行了明确和辨析;第二章及第三章中,通过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未将环保标准列入召回考量范围以及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后一部分重点论述了包括制定基本法律及配套法规实施细则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专门负责汽车召回的国家机构以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以及将环保要求写入法律,明确列为召回考量条件之一等在内的解决措施,对如何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提出了具有合理可行性的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起到一些积极作用,最后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做出展望与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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