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不起诉的思想萌芽,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96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起诉便宜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裁量,是一种‘微罪不检举’意义上的起诉裁量制度。 我国的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形式,它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行使要受到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制约机制可以保证检察机关遵照立法目的,正确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检验,不起诉制度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围绕着立法上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乏力、司法实践中不起诉适用率低下、公开听证程序随意等问题,理论学界展开了大范围的讨论。本文拟在借鉴古今中外不起诉思想、制度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其改进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