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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损害事故,工伤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两种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上多有重合之处,如何处理两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事关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且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至今未达成共识,致使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结果不一,直接影响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制的统一与司法的权威。因此,研究和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是每一个法律人面临的虽不新颖却仍旧重要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规范的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个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引出问题:工伤受害人在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受害人已获工伤保险赔偿,还能否再向侵权第三人索偿?两个赔偿责任中赔付宗旨相同的项目工伤受害人能否重复获得?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历史进程,发现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在性质、功能、赔偿项目、救济程序等方面有实质的差异,为后文解决两者的关系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利弊,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梳理我国关于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司法文件的规定,探讨各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首先提出我国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允许工伤受害人自主选择赔偿请求权、禁止工伤受害人额外获益、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代位追偿权。其次,提出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实体规则,即: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中同质性的赔偿项目工伤受害人不能同时享有,但允许工伤受害人就同质项目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主张权利;对于二者各自规定的不具有同质性的赔偿项目,则赋予工伤受害人分别获得赔偿的权利。最后,提出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程序规则:我国应在第三人侵权工伤案件的求偿程序上实行工伤保险赔偿前置程序。工伤受害人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和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权行使应尽量通过一个程序解决。第六部分,结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可以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