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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教授是1990年代以来在中国法律史以及法律人类学研究领域里一位世界级的重要学者,他在这方面发表了一系列著述和成果,引起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黄氏对法律的研究,最主要的成就体现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与《过去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三本著作中,这三部书构成了他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三部曲。本文聚焦黄氏的这三部著作,试图剖析他的原创性贡献,具体包括理论上的洞见和其方法论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界定他在中国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上的学术地位。希望这项研究能对未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和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都有裨益。从布罗代尔的长时段概念来论,黄的这三部著作涉及了一个自清代开始,中经民国,而直至当下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恰是传统帝国的最后一个阶段,同时又是中国迈入现代叙事的开启。是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引入的关键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想融入世界,同时又想保留自我。黄的目的,就是想呈现这个中国思考世界,并借助思考世界来思考自己的过程。具体来说,他从法律体系、纠纷解决框架以及法律思维三个方面入手,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有关中国法律及其实践的丰富且生动的历史画卷。与从前的刻板印象不同,黄展示出来的清代法律制度是一部表达与实践之间相背离的叙事。之前学界多认为,清代衙门是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但黄的研究表明,衙门是依法审判,调解工作是由社区主持,在官方审判和民间调解之间还存在一个第三领域。他从实践出发,展示了清代将道德与实用相结合的法律思维。从清代到民国,他通过分析实践发现,法律的变化并非文本所展示的简单二元过渡,实际是既有连续又有变化的一种纠缠而复杂的状态。中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实际是实体主义与形式主义结合,传统/毛时代以及西方相融合的产物。通过上述三项研究,黄认为,我们不应该将研究集中在法律史与部门法学、中国与西方以及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与对立之上。二元论的认识观存在着重大问题,阻碍了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真相的探索和了解。黄宗智在具体的实证研究基础上,设计、使用和提炼出一系列概念,形成一个相对来说比较丰满且自洽的理论解说体系,丰富了中国法律史研究和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思想,给中国法律史研究和法律人类学思考带来了空前的活力,大大拓展了研究空间。就概念和理论而言,主要有“第三领域”、“半正式治理”以及“实用道德主义”等。在实证认知基础上,他与中外学术界的主流认识开展了对话,迸发出不少真知灼见。在方法论上,他首先提出了档案、文献与田野三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次,将人类学理论再次引入法律史研究中;最后还提倡一种从法制实践出发观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研究视角。这种实践的视角并非单向强调从实践出发,而是将实践与其对立的理论、话语以及制度结合起来观察问题。总之,黄宗智的系列研究既有法律史的学术关怀,也有人类学的问题意识,能兼二者之学术者,三十年来唯此一人。也许我们更应该把黄宗智的中国法律研究看作一个认识论手段,这样的理解似乎更为恰当。若果这样说成立,那么,黄的研究则帮助我们看到了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转换。在此,法律是个了解中国的窗口。借助黄开辟的这扇窗户,我们看到了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与世界其它地方相比具有不同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