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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专门适用于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原则。它是国际法根据罪行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性质赋予国家的权利。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犯罪形势,普遍管辖原则突破了属地、属人和保护管辖原则的局限,扩大了一国行使管辖权的范围。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从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入手,通过对实例的分析,进而论证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对相关国际实践的考察,进一步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结构,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以外,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正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是如何确立的。该部分首先简要叙述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从中得出在国际法上确立普遍管辖原则是出于惩治国际犯罪,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次,该部分就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进行阐述。概括介绍了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渊源。作为一项国际法上原则的确立,普遍管辖原则需要有国际法上的渊源。该部分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这两条线索入手论证了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正文第二部分,分析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由于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确立后,就引发其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普遍管辖原则造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另一观点则认为普遍管辖原则赋予国家更大的管辖权。本文对以色列的艾希曼案,及国际法院对逮捕令案(刚果诉比利时申请发布临时措施)中有关普遍管辖原则情况进行介绍并加以分析。通过对两案的横向比较,从而论证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并非矛盾对立的。正文第三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该部分力图从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关系的视角,对有关国际实践进行分析。国际刑事法院从诞生以来,有关其管辖权的问题一直备受瞩目。从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入手,比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普遍管辖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9?11”事件之后美国的一系列武力反恐行为,引发国际社会的激烈争论。虽然美国是以自卫权作为其使用武力的国际法依据,但是该部分对美国的行动进行了普遍管辖原则基础上的理论界定。通过上述分析,进一步辩明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而<WP=5>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就一国来说,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扩展了国家管辖权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国及国际社会在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时,首先必须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在此基础上对他国国家主权产生的影响,则体现了国际法上的权力让渡。而这种让渡是以对等为原则,与被迫单方面让渡主权存在本质差别。经由普遍管辖原则各国扩大了管辖权的范围,同时也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国际法义务。普遍管辖原则扩大各国的管辖权行使的范围,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世界各国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