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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而独立董事作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一环,其义务的明晰与责任落实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频发,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在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处罚主要是由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进行的,故笔者从整理了证监会近三年共3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其中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独立董事的申辩和证监会的复核意见出发,进行数据整理和实证研究,再结合域外制度,最终给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正文包含三章:本文第一章对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背景进行了概述,为本文奠定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首先,笔者介绍了近些年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动态,从《公司法》修订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再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从立法层面来分析和关注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视程度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其次,笔者整理了所有2017年至2019年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从行政处罚动态的角度出发,比较往年学者们整理过的案例,不论从数量还是增幅都可看出涉事独立董事的比例在同比增加,也印证了研究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必要性。接着,笔者分析了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关系,道明了本文研究的方向以及理由。再次,笔者通过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例的整理分类,得出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自身与执行董事注意义务应有区别以及自身应有合理的专业信赖权进行申辩,因此将我国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分类成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之间的注意义务这两类,这两类将分别在第二、三章中进行阐述。最后,从行政处罚的处罚事项、独立董事的申辩理由以及证监会的复核意见三个方面,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并且得出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有关注意义务的矛盾所在,和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有关注意义务的问题所在,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作为对本文实证研究的支撑。本文第二章研究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有关注意义务的区别。首先,笔者针对第一章最后提炼出的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有关注意义务的问题,笔者阐明了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注意义务的区别所在,从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去分析研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的现状,并且考虑到公司法制度和证券市场制度借鉴于不同法域,导致相关制度并非完全融洽,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又从我国独立董事的职业环境出发,参考相关调查报告,分析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在现阶段所存在的滞后性,证明我国现阶段有必要把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区分,不能再继续等同处理。其次,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提炼出我国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在注意义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域外司法实践情况,从注意义务履行标准、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情况进行比对研究,介绍了美国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制度规定和实践中独立董事的占比情况,再通过特拉华州等地法院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美国独立董事实践中的注意义务状况,得出中美之间制度基础存在差异,虽然实践中两国对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区分,但是中国目前没有美国这样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基础,所以应当对两者进行区分。最后,笔者通过中美之间的实践性比较,为中国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在注意义务区分上做了合理的走向指引,第一方面,杜绝“一刀切”,对案件进行个案化分析,注重独立董事行为与违法结果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方面,就是从程序上来看,要将独立董事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让原告来证明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降低独立董事的负担。本文第三章研究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之间注意义务的区别。首先,笔者根据第一章最后提炼出的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有关注意义务的问题,从独立董事制度和实践的现实性,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需要不同专业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尤其是强制性要求的会计人员和较为常见的法律人士,而实践表明,独立董事有各自擅长的领域,但又不可能对所有专业领域都精通,有迫切的需要去信赖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外部审计机构等权威机构、人员做出的报告、陈述。可惜实践中证监会少许决定书中有提及合理的专业信赖权,而且都有名无实,独立董事无一例外地都要承担信赖而导致违法违规事项的责任,这也就是区分他们注意义务的必要性所在。其次,笔者结合域外司法实践情况,介绍了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的发展历程、所起到的作用,和详细的制度规定,以及通过特拉华州等地法院的典型案例来说明,美国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赋予独立董事合理的专业信赖权的。此外,还介绍了美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是如何落实的,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从这两方面出发,对应中国现阶段的制度来进行分析比较。笔者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可得,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舶来品”,实践中证监会对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之间注意义务区别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立法、司法体系中的缺失以及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未能全面落实所导致的。最后,笔者基于中美之间的实践比较,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议逐步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赋予独立董事合理的专业信赖权,并指出应当细化独立董事责任承担制度,而非一味地免除独立董事的责任,针对独立董事职业环境的问题,我们还应当尽快落实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等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一一对应前文所产生的问题。此外,笔者从务实的角度进行考量,根据以上提出的修法理念和方向,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以增加和修订法条的形式给出了具体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