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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实践中,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比,行政规则是不具备正式法源地位的非行政立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膨胀和成文法的不足,行政规则在数量、规模和调整范围等方面也获得了扩张式发展,其在事实上具有的约束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因而成为行政法学者关注的热点。然而,对于行政立法之外的普遍性规则应当如何称谓,迄今为止尚无定论,导致现有的行政规则研究由于概念内涵和外延并不等同,呈现出混乱不一的研究状态。因此,本文研究即是在确立“行政规则”理念的基础上,探讨行政规则的本质,在类型化之后重点研究外效型规则的形成和规制,并对行政规则的发展趋势做出规律性描述。第一章行政规则基础论。这一章首先界定行政规则的外延与内涵,在与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后,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确定“行政规则”是描述行政立法之外所有普遍性规则的最佳学术概念。接着介绍了行政规则生发和兴起的历史沿革,寻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法治背景。最后论证了行政规则的本质,是介于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一类规则。第二章行政规则类型论。行政规则作为一类规则体系,性质和类型并不单一,是数种行政规则的结合。在本章中首先对现有的各种行政规则进行标准化分析,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概括性介绍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分类方式:即将行政规则以直接调整对象和实际效力标准,分为外向外效型规则、内向外效型规则和内向内效型规则,并对每一种规则的范围、类型和效力加以具体阐述。第三章行政规则形成论。行政规则的形成过程直接关系到以后规则运行的实际效果。因此,本章重点分析外向外效型行政规则形成过程的法定化和内向外效型行政规则形成过程的正当化,通过良好规范的程序提高规则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则类型不同,在形成过程中需要引入的程序也不同。第四章行政规则规制论。由于行政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和制定程序的相对简化,导致行政实践中的行政规则时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减少和避免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则的出现、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不同类型的行政规则,所需的规制手段和力度也并不相同。外向外效型行政规则是直接对外产生效力的准立法性行政规则,因此必须采取全面的规制方式,构建完善的行政自制规制体系、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和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内向外效型行政规则的规制,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量,通过司法审查规制是最佳的途径。第五章行政规则前景论。本章分别从行政法学视野微观考察以及法社会学视野宏观考察行政规则的发展,对影响行政规则数量和规制规模的一系列因素进行分析。在微观层面,《立法法》的修订将会对行政规则的性质产生直接冲击,司法审查强度的加大和立法机关主导功能的加强都会对行政规则制定的积极性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宏观层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结构的改变、公共行政疆域的缩减也是行政规则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综上所述,本文力图通过相应论证,确立行政规则概念对行政立法外普遍性规则的统摄,明确行政规则的本质和类型,进而构建有效的行政规则形成和规制机制,在此基础上评析行政规则未来发展的一般规律,指出现有行政法学理论框架并不能承载行政规则的政策属性,需要重视宪法、《立法法》等法学学科以及行政学、政策学等其他相关学科与行政法学的互动,在行政法学内外形成对行政规则的统一认识,从而最大程度实现行政规则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