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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型犯罪是根据行为的方式来划分犯罪的一类犯罪。销售型犯罪是一类重要的犯罪,在中外立法史上都有对销售型犯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销售型犯罪;在现实生活中,销售型犯罪是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多发性犯罪。目前刑法理论对销售型犯罪的研究主要是对各个具体的销售犯罪的研究,本文把销售型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进行系统的、规律性的研究。全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阐述了销售型犯罪的立法概况及立法意义;销售型犯罪相关概念的界定;销售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和销售型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在销售型犯罪的立法概况及立法意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古代对销售型犯罪的立法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对销售型犯罪的立法;销售型犯罪的立法根据和对销售型犯罪的立法意义。研究销售型犯罪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法律对销售型犯罪规范的变化规律;讨论对销售型犯罪立法的根据及立法意义,可以明确对销售型犯罪的立法价值,指导立法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销售型犯罪的罪名及法定刑。在销售型犯罪相关概念的界定部分,主要对销售行为和销售型犯罪进行界定。科学的概念是认识和研究事物的基础,通过研究销售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和在刑法中含义的区别与联系,分析销售行为的构成要素,并且对销售行为与相关行为加以区分,从而科学地界定了销售行为;通过对销售型犯罪的含义、分类、特点及性质的研究来界定销售型犯罪。销售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部分是全文论述的主体,该部分的论述主要是根据销售行为的构成要素来展开的,包括销售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销售方式、销售的主体和相对方、销售金额以及主观罪过。具体论述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分类、特点及其在立法中的意义;讨论了销售方式的含义、特点及刑法中对销售方式的规定;论述了销售型犯罪的主体和相对方;在论述销售型犯罪主观罪过形式时,重点探讨了主观罪过的种类和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及其外在的认定。在销售型犯罪停止形态部分,重点研究了对“着手”的认定和对犯罪既遂的认定。在讨论“着手”认定时,提出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方法;在讨论犯罪既遂的认定时,将销售型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三种情况,提出不同的犯罪既遂认定标准。将销售型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进行研究,能够发现犯罪构成和犯罪停止形态认定中的一般性的规律,从而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