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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如火如荼的今天,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国家只有对发明者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进行保护,才能大大增强该国在技术发明和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能力,并使这种能力在实际上真正得以存在。”1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2,使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发挥。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和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3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授权,对权力归属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定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鼓励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概述简要介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概念及其与司法保护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并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渊源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第二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章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存废之争为出发点,结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理论分析,着重从实践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行政保护主体及其职能范围、行政保护方式等进行呈现,对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总体的把握,揭示出该制度在执法依据、行政保护主体、执法程序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议奠定了基础。第四章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议针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贯彻依法行政的程序原则、加强行政保护制度的薄弱环节、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议。知识经济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知识创新、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和行政保护的关系,积极采取系统有效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