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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基础的金融产品和投资融资工具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了,它在促进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和保证区域基础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权的明令禁止,因而导致地方政府在面对巨大的财政资金缺口时不得不通过以发行“准市政债券”为主的各种变相举债方式来缓解财政危机。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准市政债券进行监管,这种不规范的变相举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因而,很容易加大当地政府的财政风险,导致更为严重的财政危机。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不小的下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是大幅下降。为了刺激经济,缓解当前紧张的财政状况,2009年3月,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发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此次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是中国债券市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对于拉动经济增长,扩宽融资渠道和提高政府管理能力都将起到积极作用。随即财政部颁布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然而,该办法在对“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发行主体法律资格障碍尚未解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机构单一、清偿制度缺失等问题。之所以地方政府的债券行为会存在上述那些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缺乏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可见,对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面对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券行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该首先从立法上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美国、日本、波兰这几个发达国家的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也为我国构建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修改《预算法》、《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机制;确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推行偿债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