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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以土地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独立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物权理论观念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影响,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在民事立法,都认为所有权优于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优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而形成的财产权,二者存在从属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理论界亦有人主张,我国应建立以农村土地用益权为中心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弱化或最终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理论体系的设计和立法构想已引起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因为评价中国物权立法成败得失的关键点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即农村土地的归属制度和利用制度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现实和我国最大的国情,也是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基础。因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设计,既不能完全照搬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大陆法系“自物权、他物权”的理论体系和立法构造,也不能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地产权制度。我们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土地权利制度立法构造的基本思路与方向,应该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民个人土地权利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强化农户对集体土地进行独立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进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使得集体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持续利用。因而,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和土地权利理论及其制度安排系统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和立法构造,特别是对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利制度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反思,进而构建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归属——利用”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所谓农村土权利的二元结构,指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包括独立的农村土地归属制度和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土地归属制度和土地利中国农村忠地权利制度研究用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平等共处。这一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所谓二元结构是指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有两个中心,一个是农村土地归属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另一个便是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中,土地的归属制度和利用制度是两个独立的制度体系。农村土地归属制度的规则有自身的理由和特点,而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则也有其特有的内容,作为财产权利,他们有共同的一面,但在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别,这些差别可以直接体现在内容、结构和功能等方面,从而使他们各自的规则表现出其所述领域的基本特征,形成农村土地归属制度或农村土地矛l!用制度.再次,农村土地归属制度和农村土地牙l)用制度的相互尊重和利益平衡。在这一理论体系和制度安排中,不存在传统财产权理论和制度所谓的土地所有权是其他土地财产权利的来源,是最完全的 “物权”和“本权”,而其他土地权利受制于土地所有权的理论和观念.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的二元权利结构体系和立法构造足以概括因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并能较好地解决因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牙!j益冲突。 农村土地的归属问题即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乃至整个物权立法的难点和不得不妥善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法律制度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应将所有权利益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本文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理论体系和立法构造的特点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具体考察和分析,并将其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我们发现,日耳曼法上的土地 “总有”制度与我们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考察和设计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将日耳曼法上土地“总有”制度中的封建依附关系等因素剔除,代之以现代农村社区成员权关系,即以新型的土地“总有”制度来改造和重新设计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具体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社区组织,社区居民通过其代表机构和一定的民主程序行其土地使所有权。根据现行土地立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农村的社会的实际情况,法律还应确立“农村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为农村社区集体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主体”,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具体负责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