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列被告规避管辖,系一种规避法律的不正当行为。原告将没有法律关系的案外人列为共同被告,或是混淆第三人地位,或是以次法律关系人的住所地为管辖联结点,以达到规避不利管辖,选择有利管辖的目的;从而使原本有审判权的法院丧失审判权,而没有审判权的法院却获得审判权。通过分析关于虚列被告规避管辖行为的893份裁判文书,归纳出原告虚列被告逃避管辖行为的五类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非适格被告型、边缘关系型、缺乏具体请求型、无证据证明型以及地位错误型。而造成虚列行为频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大因素之上: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二是立法层面相关规定的缺失以及现有制度的漏洞。鉴于行为人故意逃避法院正当管辖的行为,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加之法院应对虚列被告规避管辖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疲软,宜进行制度方面的构建。以此为法院能够有效识别、制止该行为,破解难以识别、难以处理的困境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立法层面首先应该对虚列行为予以分类,即区分可容忍的虚列行为与必归责的虚列行为。其次明确规避管辖虚列被告的法律地位,适当调整特殊管辖规则。在司法层面,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结合不同类型的虚列被告规避管辖行为,设计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制定相应的识别步骤与处理方法。首先,立案阶段的适当有限识别。若起诉人对被告没有任何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请求明显无法得到支持,则显然该被告系原告虚列以规避管辖。其次,立案后的识别,宜逐渐扩大审查范围与程度,只要关乎管辖权的合法确定,则必然进行相关的实质审查。再者,在管辖异议审理阶段,宜采用有限实质审查模式,并在充分考虑被告的异议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的前提下,对是否有虚列逃避行为进行研判。最后,在实体审理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不提倡刻意的审查。若对被告适格地位存疑,则有必要进行相关调查。对该行为的处理,不仅要采不同程序中裁定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直接移送等方式,更要对恶意的当事人以妨碍民事强制措施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