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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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民规模的日益壮大以及网络普及率的日益增长,网络消费在日常生活中所占比例正在逐渐增加,并逐步成为一种不可获取的重要消费方式。但是,互联网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问题,虚假交易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且数字化和虚拟化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具有了不同于传统线下商事交易的特征,以合法的网络交易形式外观掩盖违法犯罪行为,借助互联网的屏障保护作用达成非法目的。此外,互联网竞争以流量为驱动力,占据流量就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上风,但市场资源有限,激烈的市场竞争逼迫平台经营者不得不采取虚假交易方式来获取竞争力,致使这种虚假交易方式成为不少平台经营者的“刚需”,甚至遍地开花。于是因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遍布民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由此也引发了学界对如何使用法律手段制裁虚假交易行为的讨论。从法律规制现状来看,尽管我国正在全力惩治虚假交易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通过多种途径遏制虚假交易行为的泛滥,但当网络虚假交易行为逐步发展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时,与愈发成熟的虚假交易行为相比,现有的法律规制措施仍不免有些相形见绌,在治理虚假交易乱象上事倍功半。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条系对“虚假交易行为”的规定,明确将这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这表明了国家惩治该行为的决心与毅力。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为背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对网络虚假交易行为进行研究,对社会关注热点话题展开全面分析。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分析虚假交易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其危害性,深刻剖析虚假交易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形成原因,在全面分析虚假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制存在的困境,并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实现对网络虚假交易行为的有效规制,以防其进一步蔓延,净化网络交易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氛围,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文章全篇共包括引言和正文的四个章节:文章开篇为引言,简单介绍了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五万中国商家因虚假交易被封店的事实,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征求意见稿》的背景。第一章从网络虚假交易行为的定义入手,将本文研究对象限定在狭义概念下的虚假交易行为。以实践为依据,归纳分析该行为具有的三种不同表现方式,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以虚假交易为外观,掩盖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虚增信誉度和商品销量,骗取消费者信任,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三以虚假交易为手段,套取平台返利补贴等优惠,并由此进一步研究这一行为的危害性。第二章在遵循虚假交易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结合虚假交易行为的具体行为表现,分别以民法、经济法与刑法为视角,阐述学界对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属性的不同看法,比较分析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此外,诱发虚假交易行为出现的根源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四项原因,对这四项原因分别予以具体分析。第三章以法律规制现状为主,分别介绍当前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现状,进一步揭示当前我国在规制虚假交易行为方面存在的困境。随着虚假交易行为的链条逐渐延伸,现有法律规范规制的主体范围已无法涵盖全部的虚假交易行为主体,给予受害者的救济权利也不完善,仅考虑到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消费者这一主体,却没有赋予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救济的权利。此外,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平台相比,现有的行政监管措施稍显老旧和迟钝,“监管难”成为突出问题,而互联网平台在惩处虚假交易行为人方面也因规则不完善或趋于获利的原因,没有达到应有的自治效果。第四章针对虚假交易行为出现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制困境,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市场监管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拓宽法律权益救济体系。在行政监管方面,虚假交易行为发生在互联网场景下,以契合互联网发展环境为目的,成立相应的互联网商事交易监管部门,对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专门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同时,因虚假交易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收集、信用评估以及信息披露来健全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加大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从市场监管角度出发,当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治理模式与互联网发展现状相违背,无法有效应对互联网发展危机时,可以结合社会力量,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多方共治市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优势,以联合惩戒的方式精准打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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