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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权利制度可以被看作是尊重人的尊严和平等之承诺。然而实践中,不是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保障。因为各种因素而倍受压迫的群体在权利保障上处境糟糕,残障女性是其中的典型。作为残障和女性特征的综合体,残障女性权利长期以来面临的种种困境不为学界关注,尤其没有在正义论层面得到回应。本文借助性别分析、案例研究及其他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沿着女性的生命历程,通过梳理残障女性具体权利困境,探讨其成因,反思传统正义论以何种方式将残障女性放逐,从而显现出其局限性。为应对这种局限性及真正地解决残障女性权利困境问题,需要建构一种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健全国家、社会、公民在抽象理念、隐藏结构、具体对策方面之三重义务体系的方案。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共计五章,十七余万字。第一章旨在阐释残障女性权利议题的缘起。残障女性若试图以共同体的名义争取权利,就有必要超越基于集体症状形成之聚集模式意义上的理解,形成以普遍认同为基础的社会群体。由于偏离整体目标设定,作为社会群体的残障女性被主流女性运动忽视了,这种情况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有所改变。女性运动的推进和女性主义文本的广传,启发了女性主义者中的某些身心障碍者。在人生中的某个阶段不幸致残以后,她们逐渐看清了女性主义对残障女性的不友好,进而走上争取自身权利的独立道路,构建起自身的权利组织。在权利组织的推动下,残障女性得以参与到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数百名残障女性克服重重困难来到北京,举办非政府组织论坛,宣讲自身权利主张,游说与会者和主办方,发起和平示威活动。她们的权利主张最终充分反映到《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此后,在全球残障女性及其权利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残障女性的声音越来越受重视,残障女性权利问题成为全球性政治问题。这些努力及取得的进展充分体现到国际人权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第6条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书。第二章借助生命历程分析视角,重点考察与女性性别质素直接相关的残障女性权利类型,以呈现残障女性权利困境。具体包括:一是月经管理困境。在中低收入国家,残障女性难以获得水和卫生设施,这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月经贫困”导致无法购买月经产品,是残障女性面临的另一道阻碍。此外,某些类型的月经产品还无法适用于某些障别的残障女性。二是性权利受损。一方面,残障女性的性愉悦很难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身心障碍的存在使得残障女性更容易遭受性违法犯罪行为的侵犯。三是不自主的婚姻。残障女性通常被认为不适合结婚。即使残障女性能够进入婚姻,她们的婚姻自主也难以实现。这种不自主还会延续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四是残障女性生育权的侵犯。系统性的偏见和歧视导致对残障女性生育权的持续性侵犯,最典型的是强制绝育、强制避孕、强制堕胎三种类型。五是亲权更容易被侵犯。在婚姻关系中,残障女性被看作不适合做母亲。这种否定性观念阻碍残障母亲成为照顾者,她们的监护权可能被强行终止。在离婚时或离婚以后,残障母亲很难获得子女监护权和实现探视权。六是更年期健康权保障困境。更年期导致的身心变化会危及女性健康,这使得残障女性面临更严重或更特殊的健康挑战。第三章从多元维度讨论残障女性权利困境的成因。第一个维度是生物现实。对残障人和女性而言,他/她们面临的歧视都建立在生物现实的基础上。残障女性是身心障碍和女性生理特征的集合体,二者的共同作用造成残障女性的特殊脆弱性。第二个维度是否定性文化观念。基于有关残障和女性之生物现实的否定性认知形成的文化帝国主义,塑造了针对残障女性的刻板印象。就此,残障女性被划归为“他者”,从而被集体性地忽视了。这种刻板印象在政治、社会和法治领域的延伸,将造成残障女性的权利受损。第三个维度是基于文化帝国主义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延伸而形成的公私二元论。由于残障女性的权利困境主要存在于私领域中,性别主义的公私二元论带来之对私领域的不干预,这会直接导致对她们权利困境的忽视。这种忽视还会因为身心障碍克减女性解放的程度、强化公私二元论在残障女性身上的作用,体现得更明显。第四个维度是文化帝国主义在立法层面的延伸。具体表现为法律中残障女性的缺位、法律规定与残障女性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相悖离。第五个维度是司法救济。诉诸司法是最重要的权利救济路径之一,但权利受到侵害的残障女性很难获得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司法活动本身还可能对她们的权利造成侵害。第四章核心论证一种修正的正义观——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提出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是基于如下的认知逻辑:批判传统正义论对残障女性的忽视、当前的女性主义研究和残障研究在吸收彼此视角方面的不足;依此揭示融合女性主义和残障这两种视角的可能性,形成女性主义残障研究;将基于女性主义残障研究得出的核心理论以及方法方面的贡献纳入传统正义论框架,以克服传统正义论忽视残障女性的弊端;提供在正义论框架下解决残障女性面临之不正义问题的方法或进路,提出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是对传统正义论的补充和发展,其包含三方面关键性要素:一是超越对于资源分配的强调,将“宰制”和“压迫”作为探讨正义的出发点,揭示残障女性遭遇不正义的四张面孔——剥削、边缘化、力量褫夺、暴力;二是从互利转向爱与关怀,通过对特殊性、差异性、情境性的关注,来平衡齐一化和普遍化带来的权利语言方面的空洞与贫瘠;三是关注能力提升,通过正确对待动物性或天性,关注人权或权利保障,推动让每位残障女性都有机会成为自己主人之目标的实现。第五章延伸探讨在女性主义残障正义观的指引下,国家、社会、公民在抽象理念、隐藏结构、具体对策方面的三维义务构想。从抽象的角度看,国家、社会和公民需要更新以否定性态度看待残障女性的理念,实现从“自治神话”到依赖理论、从福利保障到可行能力、从同一逻辑到差异政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运用对残障女性更友好的理念来引导自身的行为。考虑到残障女性的权利困境通常是以结构性不公正为基本前提的,故在更新抽象理念的同时,国家、社会和公民需要进一步展开对在一系列否定性观念基础上形成之隐藏结构的调整。通过弱化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模糊正常与异常的边界、重新审视国家发展的价值衡量模式,为残障女性权利保障营造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实践层面的对策亦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这些对策一边连接抽象理念或隐藏结构,另一边则连接具体实践,对推动权利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方面,需要展开针对性的数据统计、完善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增强司法救济力度、强化国家机制的作用发挥。就社会而言,应当积极引导歧视性文化的变革、营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环境、加大社会支持力度。具体到公民个人身上,普通公民和残障女性的亲属都应基于自身的立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为残障女性权利保障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