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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特别是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不少律师把言论的战场从法庭内扩展到法庭外。有律师通过媒体对个案发表言论,以期达到影响个案审判的目的;有律师通过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对引起社会关注的个案发表评论,以期达到提高知名度的广告目的。这类现象引出以下问题:律师能否发表庭外言论?如果可以,是否有限度和规则?规则能否构成体系?如果有规则体系,我国应该建立怎样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庭外言论的监管模式?上述问题属于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本文以辩护律师作为考察对象,将辩护律师以律师身份发表的庭外言论分为“个案言论”和“一般言论”两种类型(民事代理律师和非诉讼律师需准守本文的一般执业言论规则,但非刑辩律师是否还需要遵守特殊的个案言论规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考察辩护律师庭外言论的利弊:一方面,律师庭外言论有利于传递当事人合法诉求;有利于保障司法知情权。另一方面,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可能导致舆论审判、影响司法权威;律师通过媒体的炒作性报道,不仅不能帮助公众监督司法系统,反而还加大了公众的情绪化,导致其对司法正义的误解,对司法权威是一种严重的冲击;律师不当言论还可能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等负面影响。“律师庭外言论”的主体包括案件承办律师,也包括当事人、律师助理等案件承办律师的代言人,还包括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的言论。基于以分析,通过考察域外经验,借助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理论,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本文得出律师应根据“无害原则”发表庭外言论的结论。“无害”指“不损害审判程序”和“不损害律师职业伦理”两种。针对本文定义的狭义律师庭外言论,“无害”规则可以细化为四个规则: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保密性规则、真实性规则。安全港规则从正面规定律师言论中可以发表的无害言论的基本范围;回应权规则确立律师有条件的发表突破安全港规则的言论范围;真实性规则、保密性规则确立了律师言论的禁区。保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相贯通、主体性规则与配套性规则相关联、常态规则与例外规则相结合,形成了保护全面、限制适当的律师言论规则体系。在建构“无害”规则体系后,本文探讨了“事前告诫、‘事中停止传输’、事后删除与责任追究措施相结合”监管律师不当言论综合治理模式,并提出完善我国律师言论监管方式的几点建议。本文包括导论和七章共八个部分,全文约17万字。导论。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相关性研究和专门性研究均取得了一定成果。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外学者主要集中在英美国家,研究的焦点包括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定是否损害被告的公平审判权,以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发表庭外言论以抵消政府工作人员公开陈述的不利影响等。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具体可以分为六大类:一是对域外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历史的研究;二是对中国与外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则模式的比较研究;三是对中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则构建的研究;四是对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特殊规则的研究;五是对中国的特殊司法环境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影响的研究;六是对律师庭外言论相关案例分析的研究;七是对媒体与司法整体关系的研究。但以上研究始终没有集中给出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的、系统化的规则,对律师庭外言论的监管模式基本没有研究。本文的意义在于构建中国特色社科法学学术体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为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提供方案。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有规范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对象新、研究资料新与研究视角新。第一章,律师庭外言论概述。基于律师庭外言论的内涵、外延与主要形式,律师庭外言论可区分为狭义的律师庭外言论与广义的律师庭外言论。本文聚焦于狭义的律师庭外言论,但从规则发挥作用的机理看,规范广义的律师庭外言论不可避免。律师针对个案发表狭义律师庭外言论所应遵守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广义的律师庭外言论。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声、接受采访和参加案例论证与学术研讨会的形式发表庭外言论。我国律师选择发表庭外言论的典型目的有自我宣传和作为诉讼策略两种。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现行律师庭外言论规范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可发现,我国应建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体系。第二章,律师庭外言论无害原则及其派生规则的体系特征。律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权。从国际准则和欧洲人权规则来看,首先强调了律师也享有普通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但律师也要在发表言论时遵守职业道德。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确立中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则体系要考虑以下因素:应当调整个案言论和一般执业言论;律师言论规则应当兼顾保护言论和限制言论;在全面考虑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律师言论规则可以参照国际规则和域外规则;律师言论规则要符合规范体系化的基本原理和现实需要。我国应对律师言论规定不得“损害律师职业伦理”及不得“损害审判秩序”的无害原则,并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体现无害原则的五个派生规则,其中适用于狭义律师庭外言论的有四大规则。这一规则体系结构完整、体系完备、逻辑严密:安全港规则从正面规定律师言论中可以发表的无害言论的基本范围;回应权规则确立律师有条件的发表突破安全港规则的言论范围;真实性规则、保密性规则确立了律师言论的禁区。这一规则体系的内容上,保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相贯通、主体性规则与配套性规则相关联、常态规则与例外规则相结合,是保护全面、限制适当的律师言论规则体系。第三章,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是指在禁止律师发表可能会对其代理之案件的审判程序造成重大损害的庭外言论的同时,赋予律师可以谈及部分内容的权利。确立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还有利于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使得律师们可以正确把握庭外言论的界限。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内容应当包括律师公开诉讼流程信息、律师公开证据线索帮助、律师公开错案申诉信息等。律师在法庭之外发表上述言论是安全的,不应当受到处罚。第四章,律师庭外言论的回应权规则。回应权规则是指律师可从常理出发,对控方不当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言论进行回应的权利。律师回应权的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原则、新闻媒体的平衡报道责任和被报道人的媒体回应权。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控方已经向社会公众发表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言论,限度条件则是回应言论以足够平息当事人当前受到的损害为限。律师回应权涉及的言论范围通常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律师公开证据回应控方公开证据的行为;二是律师公开辩护观点回应控方不利宣传;三是裁判后律师辩护词公开回应起诉书公开。第五章,律师庭外言论的保密性规则。律师的泄密行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泄露国家秘密;二是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是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四是泄露其他案件信息。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泄露其他案件信息行为,不涉及上述犯罪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如果律师发现“委托人和其他人”是过去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对他人的错误追诉,法律应当遵循利益权衡原则、避免纵容冤案发生,我国立法应当将上述情况增补为律师执业保密义务的例外。第六章,律师庭外言论的真实性规则。律师庭外言论真实的要求是其基本义务之一,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其一,我国律师具有双重的角色定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其职责之一,因此言论真实是其基本义务;其二,言论真实义务既是律师遵守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的应有内容;其三它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之选。因此,言论真实义务也是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日本、法国等国的言论真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律师的广告宣传中,我国立法也包括该规则。当前我国刑法中涉及谣言的犯罪有九个罪名。以上罪名中使用了“谣”“谣言”“虚假信息”“虚伪事实”“捏造事实”等名词,所涉及的言论或者陈述的事实含义相同,谣言与虚假信息是同义词。认定谣言的关键是主观故意。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后者的罪名应当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紧急状态信息罪”。诽谤罪中应当平等保护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第七章,律师庭外言论的管理模式。国际准则规定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基本要求,但并没有规定律师庭外言论的监管方式。从各国法律来看,域外国家规定了两种律师庭外言论的监管方式:英美国家的事前缄口令+事后处罚模式,大陆法系及混合法系国家的事后惩罚模式。基于监管到治理的变革,建议中国对律师庭外言论采用综合治理模式,治理措施包括事前告诫、事中“停止传输”措施、事后删除与责任追究措施。完善我国律师言论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律师言论边界、事前制止措施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应当为过滤或者删除律师言论措施提供救济手段、允许对律师行业纪律处分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