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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交通事故案件也在急剧增加,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起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建立该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迅速、基本补偿。本文以第三人权利保护为核心,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与第三人权利相关的问题。通过与其它国家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对第三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并就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论文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界定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受害第三人范围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机械,应该扩大保护范围。论文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指出这一制度对第三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缺失、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缺位、责任范围及责任限额的规定不能保障对第三人的补偿、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过于宽泛等方面,文章还就完善第三人权利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因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实现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手段,其它国家的相关制度中大都确认了这一权利,而我国恰恰对这一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交通事故中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更加困难重重。论文第三部分专门研究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通过对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性质等内容的分析,指出我国应明确赋予“交强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对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内容、条件等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