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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颇为严重的环境形势和特殊的政治行政体制以及环境问题本身的很多特点,比如环境问题全球化、恢复时间长等,让我们需要对环境领域的行政问责机制进行必要的研究。屡屡发生的环境事件以及严重的雾霾天气,让我们不断思考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行政问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是行政力量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严峻的形势让我们思考环境事件屡屡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而政府部门之所以没有做到充分履行职责,就是因为缺乏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我国的环境行政问责机制是很不完善的,有必要对其予以研究并完善。依据学术界的通说,行政机关承担环境责任主要分为四种类型: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其中政治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即为行政责任。对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纪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靠相应的纪律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政治责任中行政责任的追究则主要依靠行政问责机制来实现;环境行政问责中的行政责任性质可以定性为政治责任。环境行政问责机制主要是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环境管理与治理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的机制。本文是在分析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规章条例的研读、思考,并在结合分析我国环境案例的情况下,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制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分析我国环境行政问责机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在参考美国、日本、欧洲、俄罗斯等外国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配套机制、促进问责主体多元、科学界定问责对象、规范问责程序、完善“复出机制”、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