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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作为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有效衔接了诉讼与非诉讼,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积极创新,这一制度也正式写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且这一制度尚在探索施行阶段,学理界对此制度还存在一些争议,比如调解协议和确认程序性质的认定,具体程序的操作,对虚假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当事人执行力的约束程度等。本文以制度构建为出发点,首先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含义进行界定,阐述其功能及历史沿革,与域外类似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对这一制度进行适当构建完善,以更好的发挥其分担诉累的功效。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概念及历史沿革。本章明确司法确认的实质是为有效的诉讼外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保障其得以强制执行。对司法确认的适用对象范围作出限定,即调解过程中必须完全没有法院参与所形成的调解协议,但调解主体进行适当拓宽,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还可包括行政部门等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第二章对域外类似调解制度的考察和比较。本章主要对域外类似的调解制度进行考察,如美国法院附设调解、日本法院附设调停、德国诉前强制调解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制度等,并和我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的差异。旨在通过分析比较,为我国该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章我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章首先对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阐述,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类调解队伍及人员设置混乱,确认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内部职能分工不明等问题。第四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构。本章将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明确其是具有一定诉讼特点的非诉程序,并对审查期限提出建议。此外从司法确认的申请、管辖、审查、事后救济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