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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态的独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先后确立并发展趋于完善,因其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设立宗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起我国研究者们的极大兴趣和广泛研究,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现代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迄今为止尚未在我国安家落户,具体原因有诸多方面限制和不足,在这些原因当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如何确定是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制约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就此,我国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开展热烈讨论和研究,成果丰富,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笔者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经验,在分析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初步认为我国在现阶段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较为妥当,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粗浅认识展开分析论述的。本文全篇共分五章,采用递进式论述方法。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篇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即创新之处等六个方面,对文章进行了总体概述;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必然涉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就此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基础理论,包括概念、特征、分类等方面;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情况,有助于认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范围的讨论;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在本章,笔者先是论述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缺失,结合我国一些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尝试,然后分别论述我了我国研究者们主要讨论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主体,通过分析得出本文主要观点;第五章从多方面重点论述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分析,以支撑笔者粗浅研究成果。文中论述不足和争议之处,恳请专家、学者们批评指正,笔者愿虚心接受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