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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市场已超越一国国内的界限开始向世界范围内扩展,投资也随之更加便利。而跨国并购作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等一些优势。但跨国并购同时也很容易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因而对跨国并购的规制,就成了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而又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界运营使得一项跨国并购往往会对多个国家的市场竞争造成影响,所以很多国家都将跨国并购作为其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又会导致各国在规制跨国并购时发生冲突与对抗,为避免冲突的发生就只能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进而需要各国的合作。所以本文就从国际合作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分析了各国竞争法在调整跨国并购行为方面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其一是各国竞争法对跨国并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存在冲突。其二是并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除了依据竞争法加以判定之外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标准,使得竞争法的适用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其三是一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会与别国竞争法的域内效力产生冲突。其四是跨国并购行为关系到企业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许多跨国公司会通过制造一些连接点来规避某些对其不利的竞争法律,从而使反垄断法冲突的发生更加频繁。 正是由于上述法律冲突的存在,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对其加以消除。另外,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今天,官方贸易壁垒已经消除,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又开始出现在贸易当中。而各国的竞争机构往往只关心国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市场造成的不利后果,对本国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则持放任的态度,所以需要各国通过合作来建立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而且,当前进行国际合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如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这就为实现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美国和欧盟规制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近年来二者在规制企业并购的政策上却产生了趋同,这也为合作创造了条件。 第二部分是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合作实践状况的描述及评价。首先介绍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双边合作现状。双边合作以美国和欧共体的双边协定较为典型。但双边合作的开展仅限于一些经济联系比较密切,且都有反垄断法的国家,所以影响范围是有限的。 接下来介绍的是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区域合作的发展。区域合作以欧共体竞争合作最为典型。欧共体在区域范围内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合作典范,为今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竞争合作机制提供了经验。但由于欧共体的各成员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法律文化程度相似,所以其模式的推广不具有普适性。像北美自由贸易区这样的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组织也展开了竞争政策合作的活动。但只是在少数程序性事务上达成一致,而且这些少量竞争协议对成员国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开展范围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一些国际组织像联合国、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竞争网络等纷纷开始寻求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多边合作的实践。但这些国际组织在进行并购合作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所以其发展进程缓慢。 第三部分是关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首先分析了跨国并购国际合作的主要障碍是难以在各国间建立一部统一的并购控制法,此外机密信息不能充分交流也成为合作的制约因素。 接着对跨国并购规制的三种国际合作模式即超国家的国际反垄断机构模式、双边基础上缔结多边协议模式以及WTO框架下建立多边协议模式进行了比较与分析,指出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协议的模式是一种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想模式。 在WTO框架下实现并购政策的统一化有最低标准协议方案和核心原则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笔者在对该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后认为核心原则方案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并进而对如何以该方案为基础在WTO的框架下统一的并购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四部分是中国应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合作问题的对策。这部分内容分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我国需要完善当前的企业并购规制法律体系。笔者从分析我国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着手,指出现行立法对跨国并购相关规制存在着哪些弊端,然后提出了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构想。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合作活动。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同一些经济来往密切的国家签订双边协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积极礼让”制度。因为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不同国家的竞争主管机构对同一并购行为做出相互冲突的决议,也为竞争法域外适用提供了某种有效的途径。考虑到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多边合作机制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在双边协议中强化这些原则在当前显得更为可行。此外,我们还要利用ICN这个国际信息交流的平台与别国充分交流并购信息,减少因竞争政策的执行产生的负面作用,尽量地避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