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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和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流动人口犯罪的报道,学界几乎每月都有关于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成果,国家也在历届流动人口工作会议上都强调控制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令人惊奇的是,在描绘流动人口犯罪状况时,人们的立场和语言竟出奇的一致。流动人口犯罪被描述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流动人口的犯罪逻辑是:他们贫穷,所以贪财,极易迷失在现代商品世界中;他们文化水平低,所以缺乏自制力,不懂容忍哲学,"不该出手也出手";他们生活单调,所以更容易寻找刺激,犯罪只是为了给无聊和寂寞寻找解脱;他们适应能力差,来到城市后遭遇了文化不适应,因此倾向于犯罪--犯罪是文化不适应的极端表现。 无论是国家精英还是普通民众,好像都或多或少地感受到流动人口犯罪的威胁,以至于人们"一谈起流动人口,就想到犯罪"--流动人口和犯罪这两个词汇就这样被捏合在一起。 这俨然成了一个谈"流"色变的年代。 现实的问题呼唤理论的回应。国外关于移民犯罪的研究表明,移民犯罪主要是酗酒、流浪和轻微盗窃等轻罪,因此呼吁政府和民众摈弃对移民的恐惧,以二者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为突破口,在本国民众和外来移民之间架起一座实现和谐的桥梁。但问题在于现在已经不是酗酒和流浪罪化的时代了,在中国以及其他许多西方国家,酗酒和流浪等行为是作为非罪处理的。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还对流动人口犯罪如此恐惧? 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恐惧有多种原因。流动人口本已给城市治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流动人口犯罪又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侵害,恐惧感当然不可避免。但问题是,恐惧可能导致侵害被夸大。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一个无法绕开的前提性问题就是:流动人口犯罪到底给带来了什么样的侵害?为什么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如此关注,对常住人口犯罪却鲜有提及?是因为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性高于常住人口吗? 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侵害,不但是现实给提出的要求,更是理论研究赋予的学术使命。 为了更好的进行描述和论证,本研究以常住人口犯罪为参照系,力图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危害做出相对客观的描述和中肯的评价。 一、 面对流动人口犯罪的侵害,人们往往从犯罪率、犯罪比例和犯罪嫌疑人比例等三个角度来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严重性。在很多城市里,流动人口犯罪比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已超过50%,在某些城市甚至超过80%;而从犯罪率来看,流动人口犯罪率竟然是总犯罪率的3倍多。于是乎,"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竟成为一时流行于坊间的判断。 学术研究的真谛在于反思。当前对于流动人口犯罪客观危害的评价指标和做法是有局限的,需要进一步研究。 首先,流动人口犯罪率和常住人口犯罪率(或总犯罪率)没有可比性。流动人口犯罪率反映的是单位流动人口的犯罪数量,常住人口犯罪率反映的是单位常住人口的犯罪数量。这两个指标最大的不同在于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人口特征不同。流动人口的主体是15-39周岁的男性,这本来就是高危群体;常住人口则包括男女老幼在内的所有人口。比较流动人口犯罪率和常住人口犯罪率,实际上是拿一个高危群体的犯罪率同一个普通群体的犯罪率来比较--常住人口犯罪率之所以低,是因为常住人口的犯罪数量淹没在全部人口的汪洋里,流动人口犯罪率之所以高,是因为流动人口的犯罪数量裸露在高危人群的浅滩上。 其次,流动人口犯罪比例或者犯罪嫌疑人比例等指标同样也存在局限。一方面,这些指标没有扣除人口基数的影响。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比例高或者犯罪比例高,可能是因为该地区的流动人口比例本来就很大所致。另一方面,这两个指标没有排除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在破案率、被抓获率以及登记率上的差异。如果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率比常住人口高,或者流动人口犯罪的破案率比常住人口高,这可能会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被登记率高于常住人口,但实际发案率却并不一定如此。 最后,无论是犯罪率、犯罪比例还是犯罪嫌疑人比例,其实都是一种宏观的定量指标,即便是克服了上述局限,仍然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性的指标。还需要定性分析。 有鉴于此,本研究依照犯罪的形成过程,以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为中心,构建了一个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评价流动人口犯罪客观危害的标准。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主观恶性、量刑差异、人身和财产损失差异、加害人和被害人"等指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人的统计学知识有限,尚无法构建出一个精巧的评价模型;为了克服这个局限,本人在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性时,自始至终贯穿着与常住人口犯罪的比较。在比较意义上,上述指标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的研究一般没有区分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和流窜犯,实务部门一般是将二者放在一起统计的,但二者有天壤之别。二者虽然都在流动,但流动目的不同。流动人口是以"务工、就业"等为目的而流动,流窜犯则是以"犯罪"为目的而流动。因此,本文在统计过程中,将犯罪主体分为流动人口、常住人口和流窜犯三类,分别统计这三类犯罪主体的犯罪状况。 二、 已有的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流动人口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和抢夺、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卖淫类、非法拘禁以及绑架等犯罪。为了行文的方便,本研究将上述各种犯罪划分为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两大类型分别进行研究。根据调研统计的结果,A市2000-2006年流动人口犯罪中,盗窃犯罪占64.3%,两抢犯罪占10.7%,诈骗犯罪占1.5%,合计财产犯罪占76.5%;故意杀伤犯罪占9.5%,暴力性犯罪占4.1%;合计暴力犯罪占13.6%。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共占流动人口全部犯罪的90.1%。 犯罪类型不同,危害后果也不尽相同。最突出的区别在于暴力犯罪的危害后果主要体现在人身伤害程度上,而财产犯罪则主要体现在财产损失数额上,其中抢劫犯罪比较特殊,本研究虽然将其置于财产犯罪中,但特别分析了抢劫犯罪中的人身伤害情况。 另外,从犯罪主体的特征来看,性别及年龄不均衡的分布在各种犯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性别和年龄的研究,主要是为犯罪率的研究做铺垫。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A市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15-39周岁的男性,其犯罪数量占流动人口犯罪总量的82%左右。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计算,15-39周岁男性常住人口占常住人口总数的21.4%左右。 根据这种主体特征,本文分别考察了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传统犯罪率和修正犯罪率。结果表明,在常住人口犯罪率上,无论是总体犯罪率,还是暴力犯罪率或财产犯罪率,修正的犯罪率均比传统的犯罪率高出3倍左右。其中,总体犯罪率高3.35倍,暴力犯罪率高2.97倍,财产犯罪率高3.4倍;在流动人口犯罪率上,无论是总体犯罪率,还是暴力犯罪率或财产犯罪率,修正的犯罪率与传统的犯罪率之间没有太大变化,修正的暴力犯罪率比传统的暴力犯罪率高1.003倍,修正的财产犯罪率则低于传统的财产犯罪率。如果比较修正常住人口犯罪率和流动人口犯罪率,可以看到,修正后的常住人口犯罪率是修正后的流动人口犯罪率的1.7倍,暴力犯罪率是2.41倍,财产犯罪率是1.38倍。 因此,本研究认为,从修正的犯罪率来看,无论是总体犯罪率,还是暴力犯罪率或财产犯罪率,流动人口犯罪率均低于常住人口犯罪率。 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流动人口犯罪的严重性就低于常住人口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率反映的只是数量关系,对于犯罪的危害性,它仅有有限的意义;如果要界定犯罪的客观危害,就需要进行定性分析了。 三、 流动人口暴力犯罪客观危害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量刑、主观恶性、人身伤害以及加害人和受害人关系。 调研资料显示,在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主体结构中,常住人口犯罪数量的比例最高,为49.1%,流动人口的比例为39.4%,流窜犯的比例为11.5%。如果将流窜犯的犯罪加在流动人口头上,则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由原来的39.4%上升为50.9%,这对流动人口而言显然是不利的。 在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性研究中,本文主要统计了流动人口故意杀伤类犯罪的诱因和动机。研究结果表明,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不像人们想象的(或调研报告描述的)那样--要么因图财而害命,要么因仇富而杀伤。流动人口的犯罪诱因和动机比较复杂,涉及感情纠纷、人格侮辱、劳资纠纷等。在感情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第三者(或者第四者)插足而引起;在人格侮辱中,本人发现,这种侮辱有相当一部分是城市常住人口实施的。当敏感的流动人口碰上有优越感的常住人口,原本微不足道的小纠纷(如公共汽车上的碰撞)却演变成故意杀伤犯罪。在劳资纠纷类案件中,统计数据发现,纯粹因欠薪问题导致的纠纷占8%左右;如果放宽统计标准,将发生在劳动场所的侮辱和不公统计在内,则由此引发的犯罪占35%左右。 在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量刑研究中发现,在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中,常住人口的比例高于流动人口;在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中,流动人口的比例高于常住人口;在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中,流动人口的比例低于常住人口。总体来看,常住人口在轻罪和特别重罪中的比例高于流动人口,常住人口在中罪和重罪的比例低于流动人口。如果以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为分类标准,分别考察两类犯罪的量刑分布,结果发现,流动人口暴力犯罪重罪以上的比例比常住人口高,而重罪以下的比例则比常住人口低;但是相差并不大,只有2.9%的差距。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暴力犯罪中,重罪和特别重罪比例最高的是流窜犯。 在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人身伤害程度研究中发现,在致人轻伤和重伤的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均高于常住人口;在致人死亡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低于常住人口。如果将流动人口加害人和常住人口加害人看做两个单位,分别统计两种犯罪在人身伤害程度上的分布情况,结果发现,在故意杀伤类犯罪中,流动人口致人轻伤的可能性大于常住人口,致人重伤的可能性基本与常住人口相当,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小于常住人口。 在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研究中发现,在暴力性犯罪中,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高于常住人口;但同时流动人口是绝对受害人--无论是流动人口加害人还是常住人口加害人,指向的重点都是流动人口。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暴力性犯罪中,流动人口对常住人口的犯罪比例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对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在故意杀伤类犯罪中,流动人口犯罪比例低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是绝对受害人,虽然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侵害基本上与常住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侵害持平,但是,流动人口对常住人口的侵害要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的侵害;在犯罪诱因和受害人的结合研究中发现,常住人口多因侵权(如欠薪或辱骂等)而受害,流动人口多因感情纠纷和言语不合而受害。 四、 流动人口财产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指标包括量刑、主观恶性、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加害人和受害人关系。在抢劫犯罪中还特别考察了人身伤害程度。另外,由于财产犯罪主要涉及到财产损失的问题,本研究还粗略的比较了流动人口财产犯罪和常住人口经济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统计资料显示,在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主体结构中,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最高,且主要是盗窃犯罪;常住人口次之,最低的是流窜犯。如果将流窜犯的犯罪统计在流动人口财产犯罪中,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由原来的55%上升为63%,会夸大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比例。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现象是,在两抢和诈骗类犯罪中,常住人口比例最高。 在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主观恶性研究中发现,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犯罪动机非常复杂,不是"贪财"所能囊括的。这些犯罪动机不但包括图财类动机,还包括报复类动机;并且,在图财类动机中,单纯享乐型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而在报复类犯罪中,因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的,也占不小的比例。 在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量刑分布的研究中发现,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量刑主要集中在轻罪和中罪;而常住人口主要集中在中罪和重罪;如果把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作为两个单位,分别考察这两类犯罪的量刑分布,就会发现,流动人口财产犯罪更多集中在轻罪,常住人口财产犯罪的轻罪集中度低于流动人口,它主要集中在轻罪和中罪上;并且,流动人口重罪的比例低于常住人口。 对于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加害人和受害人,本研究分别探讨了盗窃犯罪、两抢犯罪和诈骗犯罪的加害人和受害人情况。经过对比发现,在盗窃犯罪中,流动人口为绝对加害人,常住人口为绝对受害人;在两抢犯罪中,流动人口是绝对受害人和相对加害人,流动人口对常住人口的侵害低于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的侵害。另外,流动人口对常住人口的侵害,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侵害;在诈骗犯罪中,流动人口是绝对受害人,并且,流动人口加害人的比例要低于常住人口。 对于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侵害后果,本研究主要探讨的是盗窃和两抢犯罪。在盗窃犯罪中,流动人口财产犯罪主要集中在"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两类侵害后果上,常住人口财产犯罪则主要集中在"数额巨大"的侵害后果上;如果把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看做两个整体,分别考察这两类犯罪在财产损失数额上的差异,就会发现,流动人口财产犯罪主要集中在"数额较大"的侵害后果上,流动人口财产犯罪的侵害后果要低于常住人口。在两抢犯罪的财产损失中,常住人口遭受的财产损失远远高于流动人口,但是,常住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侵害也远远高于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的侵害;在抢劫犯罪致人身体伤害中,无论是轻伤以下,还是轻伤、重伤和死亡,流动人口受害人的比例均高于常住人口,尤其是在轻伤及轻伤以上人身伤害,比例差异更加明显;同时,常住人口对流动人口的身体侵害,要重于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的身体伤害。 在流动人口财产犯罪与常住人口经济犯罪的比较中发现,常住人口经济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流动人口的11倍左右。 第二、三和第四部分关于不同犯罪类型之间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客观危害的差异。 五、 有侵害就有恐惧,这本无可厚非。但由于种种原因,侵害可能被夸大。本文研究发现,学术研究的偏见、国家立法或司法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别对待以及媒体在流动人口犯罪报道中的某些不恰当倾向,是侵害被夸大的几个原因。学术研究往往将流动人口自身的缺陷解释为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从结果上看,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反响强化的作用。自身条件的缺陷是不是犯罪的原因,是需要进行论证的。本文以流动人口教育水平与犯罪以及流动人口经济状况与犯罪的关系为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评论。 在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与犯罪的问题上,人们首先指出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下,以此为出发点论证犯罪的主要原因(或之一)。这个论点的依据是,与常住人口犯罪嫌疑人相比,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这种观点是成问题的。首先,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的现象,可能与流动人口整体的受教育水平低有关;其次,如果说受教育水平是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为什么文盲的犯罪比例非常低?再次,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虽然比常住人口低,但高于流出地的受教育水平,也高于全国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最后,受教育水平与犯罪动机没有必然联系,有些犯罪与受教育水平成反比,但有些犯罪则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在这个意义上,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文化素质)与犯罪的关系呈现出很大的偶然性。 在流动人口经济状况与犯罪的问题上,流动人口被描述为经济收入低下的群体,以此为出发点论证犯罪的主要原因。这个论点的依据是,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常住人口犯罪嫌疑人。这种观点也是成问题的。首先,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经济收入低的现象,可能与流动人口整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低有关;其次,流动人口的经济收入水平与犯罪动机并没有太大关系;最后,从犯罪类型看,有些犯罪同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水平呈正相关,而有些犯罪则同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水平呈负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流动人口的经济状况与犯罪同样也呈现出很大的偶然性。 在政策制定和立法上,国家对流动人口犯罪一再强调控制和打击,强调国家在流动人口犯罪控制上的主导地位,强调清理整顿,忽视多元解决方法;强调将流动人口作为盯防对象,而忽视流动人口被害人;强调要加重同流动人口有关系的人员的责任,等等。这些做法反映了国家在应对流动人口犯罪时所作的努力,这本无可厚非,但给人们传递了国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恐惧感。 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在处理流动犯罪问题时,由于种种原因,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执行了较重的强制措施和判决。其中,在刑事强制措施上,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率远低于常住人口,而逮捕率则远高于常住人口;在司法判决上,流动人口的缓刑判决率远低于常住人口。 在媒体宣传上,所使用的语言、所选取的犯罪类型等,也是导致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产生恐惧的原因。 有鉴于此,本人呼吁,应设法努力摈弃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恐惧,从而客观而中肯的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这就要求在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进行定性分析;在舆论宣传上,应当尽量客观描述流动人口犯罪;在城市治理中,不但要控制流动人口犯罪,还要强调对流动人口犯罪受害人的保护;不但强调以国家为主导的控制和预防,还要发挥社会的融合功能,作为例证,本文在结语部分对流动人口调解委员会犯罪预防上的功能做了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