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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这一命题的写作重点无疑是“平衡”二字,然而“平衡”只是一种状态,不能缺失支撑这种状态的基础;“刑事诉讼价值”正是本文中支撑“平衡”状态的基础,必然成为本文的次重点。基于这种认识,在“前言”中说明了“问题的缘起和研究进路”之后,本文设置了四章。第一章“刑事诉讼价值论”以较大篇幅透析了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夯实了“平衡”的基础。第二章“刑事诉讼价值冲突论”、第三章“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和第四章“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矫正论”三位一体地论述了“平衡”这一本文重点,构建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理论的完整体系;其中,“冲突论”是“平衡论”的前提,“矫正论”是对“平衡论”的回归。“前言”部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选择“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为题的缘由,二是对“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的研究进路。关于问题的缘起,说明了入学考试题激发我的“价值平衡”理念之后,该理念逐步强化以及最后确定为博士论文选题的过程。关于研究的进路,在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的特定化研究中,采用了对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定价值时,借鉴了马克思构建商品价值理论的研究进路;在研究刑事诉讼价值的内部关系时,采用了功利主义的研究进路,同时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在研究本文的写作重点“平衡论”时,采用了系统论的研究进路,“冲突”、“平衡”、“矫正”三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了“平衡论”的大系统。第一章“刑事诉讼价值论”,在界定刑事诉讼价值之后,考察了刑事诉讼价值的历史嬗变,阐释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层次;构建了全新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夯实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本章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首先界定了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根据概念应当揭示其特定内涵并确定其外延的逻辑原则,将刑事诉讼价值界定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或者利益集团赋予的能够满足其特定需要的刑事诉讼的利益属性。”强调了刑事诉讼价值的本质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赋予刑事诉讼的利益属性;从全新的角度指出了在满足刑事诉讼本身需要时表现为刑事诉讼权利和刑事诉讼义务等内在价值,在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设定的特定需要时表现为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和妨碍刑法目的等外在价值,其中,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具体表现为实现刑法价值、控制犯罪价值、维护秩序价值三个层次,而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具体表现为限制权力价值、保障权利价值、程序正当性价值三个层次。然后揭示了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特征,指出刑事诉讼价值具有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其价值约束的规范性、必须满足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统治阶级或利益集团设定的特定需要的主观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与时俱进的演进性、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及外在价值内部的层次性、内在价值内部及外在价值各层次之间的对立性等基本特征。本章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价值的历史嬗变”,旨在纵向考察现代刑事诉讼的二元价值体系形成的历史源流。考察了与弹劾式刑事诉讼并存的,是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处于强势地位而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处于弱势地位的古典二元价值体系;与纠问式刑事诉讼并存的,是以实现刑法目的为其惟一价值的一元价值体系;与现代混合式刑事诉讼并存的,是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日渐平衡的现代二元价值体系。同时,论证了古典二元价值体系向一元价值体系、一元价值体系向现代二元价值体系嬗变的历史必然性。本章第三部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层次”,在阐释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的价值层次关系之后,分别阐释了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内部实现刑法、控制犯罪、维护秩序之间的价值层次关系和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内部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当性之间的价值层次关系,形成了全新的刑事诉讼价值层次论观点。首先,为了说明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层次,本部分实证考察了内在价值由享有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刑事诉讼义务的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权利或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条件、行使刑事诉讼权利或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程序、刑事诉讼权利或刑事诉讼义务的保障机制等四要素构成的事实,其中不乏创新性观点,如对审查起诉权主体三种模式、审理权主体的两种模式、裁判权主体的三种模式、刑事审判权主体的四个特点、权利制约的两种模式、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义务的两种模式的归纳,对行使刑事诉讼权利或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程序的单线型结构、双杠型结构、三角型结构的概括,对刑事诉讼权利或义务的保障机制分为国家机关刑事诉讼权利的自我保障、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义务的制约保障、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三种模式的总结,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其创新性。其次,说明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中实现刑法目的价值的连接点,在于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中的实现刑法价值之间的工具与目的关系;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中妨碍刑法目的价值的连接点,在于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中的限制权力价值之间的工具与目的关系。再次,厘清了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内部实现刑法、控制犯罪、维护秩序三个层次的价值中任何前一层次的价值与任何后一层次的价值之间的工具与目的关系,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内部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当性三个层次的价值中任何前一层次的价值与任何后一层次的价值之间的工具与目的关系。第二章“刑事诉讼价值冲突论”,分别阐述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中刑事诉讼权利及刑事诉讼义务之间的冲突、外在价值中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及其各层次即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之间的冲突、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之间的冲突、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构建了作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前提的全新的刑事诉讼价值冲突体系。本章第一部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的冲突”,首先概括了刑事诉讼权利、义务本身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诉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与辩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的冲突、控诉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与控诉方的单纯性刑事诉讼义务的冲突、控诉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次,强调了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主体围绕着诉讼证据、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展开的冲突是在实现刑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外化后的外在价值只能是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并不存在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的冲突;在围绕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侦查等程序问题展开冲突时,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的冲突外化后就形成了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的冲突。再次,指出了审前程序中的双杠型结构和三角型结构的程序冲突,偏重于围绕程序问题进行,通常外化为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然而,具有冲突的全面性、正面性、直接性、平等性的最为典型的程序冲突模式即审判程序的三角型结构,围绕着实体问题进行,程序冲突却不能外化为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的冲突。最后,总结了内在价值的冲突必然外化为两大外在冲突体系:一类是刑事诉讼外在价值中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及其两大价值各层次之间的冲突,即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的冲突、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的冲突;二类是刑事诉讼外在价值中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内部围绕罪与非罪、罪责轻与重等实体问题展开的冲突。本章第二部分“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的冲突”,指出实现刑法必须具备人力、物力、权力三要素,这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与实现刑法都形成正比例关系,进而论证了“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大小与实现刑法的可能性大小的正比例关系,决定了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的冲突关系”的观点,探寻了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冲突的根源。本章第三部分“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的正义与邪恶的双重性质是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根源,论证了“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在本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邪恶性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正义性之间的冲突”的观点。本章第四部分“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的冲突”,揭示了刑事诉讼中的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冲突的两方面根源:一方面,维护可能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与维护正当程序这一局域的社会秩序二者在对待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该扩张还是该限制问题时的直接冲突性;另一方面,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资源的有限性。第三章“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在指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是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必然结果之后,界定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平衡标准,研究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动力,探索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理论基础。本章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界定”,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界定为“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所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力量相互较量后形成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的平衡状态”,并将其区分为刑事诉讼价值绝对平衡和刑事诉讼价值相对平衡两种状态;揭示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之规范性、层次性、绝对平衡的理想性、相对平衡的现实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在扼要论述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之间、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之间、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之间、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之间的绝对平衡的标准后,着力研究了刑事诉讼价值相对平衡的标准。在确立刑事诉讼价值相对平衡标准的四大原则的基础上,拟制了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本身、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主体、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程序的相对平衡标准,为最后的第四章“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矫正论”提供可行的依据。本章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动力”,首先界定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横向动力是“维系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外在价值中的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之间的平衡、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之间的平衡、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之间的平衡的价值力量”,指出了这种动力来源于每一价值的自我扩张,自我扩张产生扩张力,两种对立的价值各自扩张的结果是冲突,当这种冲突既不能消灭其中一方又不能突破两种价值共存的统一体时就形成两种价值的平衡状态。其次,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纵向动力,指出了作为工具的价值的自我扩张力来自于作为目的的价值的“需要”,而整个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根本的纵向动力来自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或利益集团的特定需要。本章第三部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理论基础”,首先明确了研究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理论基础,应当在刑事诉讼价值领域以外来确定其理论支撑点,应当研究每对并存的价值的基础具有同样性质,提出了不具有同样性质基础的价值没有可比性的新观点。然后,分别深入研究了实现刑法价值与限制权力价值同样具有的社会正义性基础、控制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同样具有的保障公民权利性基础、维护秩序价值与程序正当性价值同样具有的维护秩序性基础。第四章“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矫正论”,首先论证了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对现代刑事诉讼实现刑法目的价值与妨碍刑法目的价值失衡的矫正意义,指出了对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所具有的强烈的导向性作用,提出了掌握进行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时机并关注影响刑事诉讼价值失衡或平衡的价值力量的观点。其次,实证考察了外国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矫正的典型范例,既为前文的“平衡论”找到了现实的诠释,又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的矫正找到了仿效的榜样。最后,以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理论透视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失衡现状,并对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失衡的矫正设计了总体构想。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失衡在当今世界上是极为突出的,明显地取向于实现刑法、控制犯罪、维护秩序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同时极力地抑制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当性的妨碍刑法目的价值,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成为典型的实现刑法目的价值的工具法;其突出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界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刑法目的价值的工具法之地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不享有国际公认的为妨碍刑法目的价值服务的一些基本权利,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享有的法定权利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对可能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些国家权力缺乏外部的制约机制,对可能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些国家权力的限制缺乏其相应的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价值严重失衡的突出表现,本章设计了总体的矫正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