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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的达到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标准的一批金融机构相继倒闭,暴露出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标杆《巴塞尔协议Ⅱ》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存在着严重缺陷,未能达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国际金融业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对原有的《巴塞尔协议Ⅱ》金融监管协议进行改革,于2010年12月正式出台发布改革的成果即《巴塞尔协议Ⅲ》,此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发挥金融监管机制在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借鉴国际社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优秀成果基础上,我国银监会推出了我国的“巴塞尔协议Ⅲ”,具体包括资本要求、拨备率、流动性以及杠杆率四个方面的监管标准。资本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在此次改革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具体表现在增加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指标,而且还提出2.5%的储备资本要求,另外规定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因此新标准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为11.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为10.5%。随着新的金融监管标准在我国逐步实施,这势必对我国传统的高度依赖信贷扩张的经营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首先从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以及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这三个方面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然后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制度变迁,以及阐述了应对资本监管日趋严格背景下商业银行可采取的资本补充渠道,然后以我国14家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资本监管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相关关系。发现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非利息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效应,促使其改变传统高度依赖信贷利差的经营模式,同时研究的结果表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压力,文章的最后给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监管不断强化背景下从资本补充以及经营业务发展两方面的一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