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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原则之一,根据该原则,物权变动的事实必须为公众所知。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性质要求。物权的绝对性与物权的目的均应清楚可见。债的关系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产生基于知情的请求权,因为他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本质上也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不需对外表现。与此相反,物权应受到任何人尊重,需要为第三人所知,所以物权中有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物权公示原则首先是有助于明确物权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第二,是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第三,则是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交易迅捷。物权公示原则不仅是现代各国物权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而且对物权对世性、排他性等基本特征方面有重要意义。
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它是建立物权秩序、进行物权保护、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物权公示制度始终是伴随着物权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罗马时期既已存在。而至近代,各国物权立法皆相继规定了公示制度。物权公示制度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物权变动外化为一定物权形态为公众所知晓,向社会提供认识某一物权实际底细的手段,从而使人们斟酌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对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确立,但我国现有物权公示制度和原则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如物权公示的内容、动产交付的法律构成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效力等方面。
本文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基本理论、不动产物权公示、动产物权公示、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以及物权公示原则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剖析,以期对我国物权公示原则的研究方面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