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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随着刑法理论、观念的变化,各国在犯罪与刑罚上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适用刑罚,反映在刑事起诉制度中,便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本文拟以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为研究对象。刑事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处分决定。文章从我国刑事不起诉的含义入手,将不起诉划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对三类不起诉依照法律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择选了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香港、台湾等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不起诉制度,从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制约机制进行比较考察,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不起诉制度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行分析,进而结合我国关于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剖析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缺陷,指出了我国不起诉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法定不起诉的立法尚欠明确,司法过于机械;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十分狭窄,控制非常严格;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立法用语模糊,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制约救济程序不科学,多为事后制约;严格控制的刑事司法政策直接导致不起诉适用率过低,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价值;不起诉决定的工作程序繁琐且缺乏透明度;暂缓起诉的司法实践先行,但法律规定缺位等,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不起诉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拓展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设暂缓起诉制度,重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以及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