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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国际与国内环境都对北极治理问题呈现着密切的关注态度,为保证北极治理过程中对商业领域的特别关注,北极理事会派生成立北极经济理事会作为旨在关注和推动北极地区经济开发与商业发展的“基础性论坛”,其机制规则在逐渐探索成型,是国际合作组织新形态的实际案例与软法治理机制的典型代表,也是我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战略机遇。但是北极经济理事会“基础论坛”的国际法定位是不明晰的,要借由北极经济理事会这个平台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理清思路,就需要明确目前北极经济理事会的法律性质,并在此过程中明确该组织的运行实践、机制规则及其背后可实施的参与路径。通过规范研究、理论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结合查阅官方网站与研读学术专著、论文等可以了解到,传统意义上国际组织界定需要考虑国际组织的必备要素、根本属性,并在个案分析时根据其运行实践佐证其自身性质定位。即传统上国际组织需要以条约为成立基础,主权国家作为其固定成员,具备职权机构和独立人格,其根本属性在于:国家间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实践中将组织制定有法律约束力规则的权力的出现视为其法律性质的重要证明。明确北极经济理事会的法律性质,就要从传统的界定出发,将各要素逐一对比审视其是否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从目前发展现状来看,北极经济理事会成立的基础法律文件具有“软法性”,缺乏传统国际组织所要求具备的硬法约束力;成员范围仍然具有局限性,并且在投票权问题上实质限制了域外国家和实体的资格权利;运作机制具备完整性,已经形成了权力、执行以及常设执行机关的三分架构;法律人格存在独立性限制,其仍然受到北极理事会主导。结合实践,北极经济理事会在实际运行中产出了内部与外部规则,但是外部规则多为“软法”性质,经济理事会在目前尚不具有制定有约束力的外部规则的能力。虽然已经发布小组工作报告、商业分析等文件,但该文件并不具有强制义务,仅具有建议性质。如此看来,北极经济理事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其同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有相似也有不同,虽然在传统标准上有所突破,但并未根本偏离国际组织的属性。北极经济理事会的出现并非个例,随着当今世界软法治理的兴起与国际合作组织的多样化态势呈现,越来越多不符合传统国际组织界定要求的新型组织实体出现在国际社会并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组织法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亟待扩展。对北极经济理事会的性质进行研究和梳理,并结合国际组织法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借由该实例探讨和更新国际组织相关理论。通过前述对北极经济理事会的实例研究,结合国际组织法理论,可以考虑随将那些符合国际组织根本属性,一定程度上具备国际组织的必备要素,以国家间论坛等形式在国际社会中稳定存在并发挥实际作用的组织形式作为“准国际组织”来加以肯定,纳入国际组织法研究范畴之内。因此可以将北极经济理事会界定为具备论坛性、封闭性、专门性的“准国际组织”。准国际组织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平等性等特征,在北极地区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加广泛。明确了北极经济理事会的法律性质以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有利于将我国北极政策借由该平台实施。区域协商治理机制是目前北极治理议题下最有效且最实际的治理方式,结合我国政策重点中对北极航道、非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的核心关注,可以从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鼓励有关组织申请会员以及推动企业合作等方面入手,以专家人才输入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积极同北极地区国家对话,借由北极经济理事会这个平台来对北极事务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保障国家利益与助益北极治理的结合,为北极“善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