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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政府统治澳门的时期形成了政府统合治理的治理传统。其最大特点是葡萄牙政府统治与澳门当地社团政治、精英政治的结合。功能性代表团体被政府和功能区域内的社会成员赋予了双重委托,既有政府所赋予的资源优先权与部分社会管理的代理权,又有功能区域内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与协调的代理权。其肩负的部分社会控制与管理职能,使得作为特殊社会组织形态的民间组织功能超出了一般社团功能,兼有部分政府职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与澳葡政府分享部分社会管制权。这种政府统合导向下的社团与政府关系,使得澳门逐渐建构起区域型政府统合治理体制。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缓和、淡化并且消弭了因澳葡政府的外族压迫性统治的治理权力所引起的社会对立、紧张与冲突,并以精英共识的方式实现了政府对民间社会的统治和治理,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澳葡政府维持其统治权力在澳门长期存在的制度基础。 但是,在澳葡政府统治时期,政府与社团的协商合作主要局限于澳葡政府与执政盟友之间的盟友协商,即集中在澳葡政府与核心功能性社团的协商,这种澳葡政府主导、澳葡政府统合治理的方式,使其在功能、政治与社会层面上都存在局限性。在功能上,协商主要是对核心功能性社团利益的协调与庇护,是盟友之间的利益分肥;在政治上,协商主要体现为盟友交换,公民与边缘社团参与不足,民主性不高,削弱了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对政府的信任度;在路径上,澳葡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权威主导,使得社团实际演变成为澳葡政府的代理人与办事机构,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功能得不到发挥。 因此,为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澳门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民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实现现代有效治理和民主治理,有必要扬弃、改造和利用澳门协商政治传统,加入现代协商民主治理的核心要素,在澳门建构多元化的协商民主治理体制,扩大公众参与,实现民间社会与政府合作互补的协商民主治理体制,合乎澳门历史传统并且契合澳门本土现实需要。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层次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适当的政府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协商民主治理体制应该可以在澳门逐渐形成,从而使得澳门的治理模式逐步从政府主导的政府统合治理,逐步转型为协商民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