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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主要涉及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验资程序和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极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的积极性。然而,虽然实现了“为资本松绑”的目的,但资本制度改革后出现的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失衡问题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法律在放开注册资本管制的事前规制时,并没有及时设立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案件,都是因为放开资本准入引起企业经营资本不到位而导致的公司纠纷,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越发凸显。因此,引发了包括学界和实务界对资本变革后股东出资责任的反思与研究。许多学者在此问题上提出了构建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首先肯定了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次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作例外情形的肯定适用,为审判实践中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了部分相关问题的适用标准,也为本文研究指明了方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基本理论阐释。本部分从我国实行认缴登记制的一系列变革方式和目的出发,通过分析认缴制度的特征及法律本质,阐述股东出资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内在逻辑,并对本文探讨的加速到期进行界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债权人的请求权理论,以及法经济学的效益理论等相关理论为支撑依据,分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分析。包括在认缴登记制下以股东权利的扩大分析股东出资自治及效力问题;在资本认缴的风险和公示信息不匹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以及在现行法律中适用加速到期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当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适用的症结所在。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相关国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经验的研究,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其中通过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董事信用义务、董事会催缴规则和衡平居次原则的分析,发现在其资本制度发展进程中,相关规则对平衡股东和债权人权益起到了一定的推进和完善作用;通过对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公司盈余分配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发现其资本变革进程中也有借鉴他国改善本国资本制度不适当的探索。结论是美国和日本两国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第四部分,是关于现行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法律建议及完善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议。包括从体系解释出发补充出资期限自治效力的评判规定;从权利均衡出发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从法律体系出发完善现行加速股东出资到期规则的;从公信力出发构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一体化体系。目的是希望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能为平衡交易双方权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制度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