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期物业管理的根本问题是建设单位占据主导地位,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业主利益。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载体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存在的诸多不同于普通物业管理法律问题,需要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在这方面做了尝试。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前期物业管理总论。该章讨论了前期物业管理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前期物业管理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规范、开发商不转移前期物业控制权等方面,并简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章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首要问题是合同主体问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但是物业服务又由作为购房者的业主享受,此合同何以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说、委托代理说、代表说、事实合同说、房产附带义务说、继受成员权说、不当得利说、合同转让说等。本文采合同转让说,认为业主通过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而成为前期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次,基于实质性考虑,本文认为个别业主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应享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是物业管理费)是争论较多的问题,本章认为对合同内容及管理费的规范与制约,原则上应依赖于市场机制,而不是动辄动用行政干预。最后,论述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第四章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构想做了铺垫。第三章是临时管理规约法律问题。临时管理规约旧称业主临时公约,是前期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又一主要载体。本章首先论述了管理规约与临时管理规约的性质,并讨论了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认为临时管理规约是一般的合同,不同于管理规约的团体自治规则性质。其次,本章对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作出探讨,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等。第三,由临时管理规约具有格式条款的特性,法律需要对之加以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控制。第四章是前期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完善构想。本章首先分析了前期物业管理法律问题存在的原因,认为主要有二:一是,建设单位滥用主导地位;二是,主体错位。其次,本章对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做了构想。从现实角度出发,主张开发商应与物业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并应做好前期物业与普通物业的衔接,完成前期物业控制权的转移。总之,笔者试图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框架下,结合合同法原理,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务中认识到的一些问题,试图理论与实务结合,分析前期物业管理区别于普通物业管理特有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从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诸方面展开探讨,分析原因,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以期对问题的解决与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