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缩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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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是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扩张化趋势和法益保护早期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立法者对刑法秩序维护、社会保护机能以及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追求。但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立法宣示司法的正当性、新罪适用的冲动的影响下,容易导致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实践中适用范围过广、处罚不当。通过分析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存在的扩张问题,提出催收非法债务罪限缩适用的途径,以期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提供理论价值。回溯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进程并分析相关概念,指出本罪的法益为复合法益,包含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梳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全国2021-2022年间的本罪的起诉书、判决书进行统计与归纳,可以看出,催收非法债务罪确有适用扩张的趋势。对上述统计数据中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存在的问题:非法债务认定过宽,非法债务的范围不明确,“套路贷”债务认定“一刀切”,皆归于非法债务;催收行为评价不合理,催收行为评价仅考量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忽略了对公共法益的侵害,司法入罪倾向过强;未体现入罪的实质要求,情节严重这一罪量要素较为抽象,且存在易被忽视的问题;催收非法债务中的黑恶势力过度拔高认定。由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较为模糊,本罪的适用范围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解释限度,解释限度的扩大甚至类推会产生恣意入罪现象,破坏国家法治建设,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论证催收非法债务罪限缩适用的必要性。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缩适用,首先,对非法债务的界定要从严把握,明确界定非法债务的范围。其次,坚持公共秩序破坏和个人法益侵犯相统一,催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再次,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和制约功能,严格把握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严重”,厘清非法债务催收中存在的合法性因素。最后,正确认定涉黑涉恶催收组织,不宜拔高认定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中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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