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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制作为在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里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国际社会应对共同面对的问题,促进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的有效途径。但国际机制建立起来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总是处在内外压力的作用下,为有效的应对其所针对的问题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因此,静态的国际机制理论并不能有效的解释国际机制及其变迁,需要以动态的视角观察国际机制。影响或者促使国际机制变迁的力量主要包括国际层面的主导理念、强权国家的偏好、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的推动,这些不同层面动力其作用并不是单独的,而经常是综合性的发生作用,共同促成国际机制的变迁。本文选取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捕鲸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回答是什么因素促成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转变成为“反捕鲸者俱乐部”?目前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僵局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改革,以实现对鲸更好的保护?自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签署以来,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历经变迁,其中最为重大的为1982年“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使国际捕鲸委员会从一个“捕鲸者俱乐部”俨然变成了一个“反捕鲸者俱乐部”。促使国际捕鲸机制实现这一变迁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三个层面:首先,在国际层面主导的国际环境理念的变迁以及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尤其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理念的散播,使以鲸为代表的“濒危物种”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与保护;其次,在国家层面美国作为国际捕鲸机制中的主导国家,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国内形成了“反捕鲸”的偏好,美国并将这一偏好通过多种途径向国际社会散播,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多次提出反对商业捕鲸的提案并利用其相关的国内立法促使部分捕鲸国家改变立场;第三,在非国家行为体层面,包括绿色和平组织、海洋守护者协会等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以及将鲸作为它们重点的关注对象,多种渠道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活动并施加影响,它们的积极参与推动了“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但在“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日本、冰岛和挪威等国仍然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漏洞”以“科研捕鲸”或者“依据反对程序”等名义进行捕鲸活动,而国际捕鲸委员会对于这些违反禁令的行为并没有有效的管制措施;另外,促使“商业捕鲸禁令”通过的主导国家美国也未能有效的利用其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制裁;而环境非政府组织内部在应对商业捕鲸行为如何采取行动方面也出现了分歧,这些力量的变化都使目前的国际捕鲸机制在对捕鲸的国际管制方面效力发生了衰退。国际捕鲸机制目前的“僵局”状态不利于鲸的保护,另外,在当前形势下鲸所受到的威胁不仅仅来自于捕鲸叉,鲸的生存面临多样化的威胁,这包括与船只的碰撞、海洋环境污染以及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温度的升高对鲸生存环境的破坏等。为实现对鲸进行有效的保护,必需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改革。这包括在僵局的双方达成某种形式的妥协,修改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相关条款,尤其对于那些存在“漏洞”的条款,从而使“科研捕鲸”和“依据反对程序的捕鲸”能够纳入到国际捕鲸委员会的管辖之下;加强国际捕鲸机制与国际社会中其它与鲸的保护相关的国际机制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的协同,从而在多个渠道和多个层面实现对鲸有效的保护;提升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参与地位,并将其制度化,充分发挥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教育等方面的优势,正确引导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机制之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