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毫无疑问,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既统一又对立。这种矛盾的现实性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的冲突性和现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为使这种矛盾冲突得以解决,必须对国家、社会利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利益、被害人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使之协调、统一,通常的原则是“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具体应体现为:平衡抑制原则和因时就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应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刑事诉讼文明成果,又要立足我国国情。 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热点问题。刑事诉讼价值的合理性体现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刑事诉讼价值内容体系是多元形态的统一存在体系,而其中的“公正、民主、秩序、效益”是该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公平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民主的倾向就是在不削弱犯罪惩罚职能时加大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秩序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其功能在于揭露、制止、警戒犯罪。效益就是力图在诉讼中提高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和实现效益最大化。 刑事诉讼现代化是20世纪全球历史进程中最基本、最核心、最前卫的法律表现。中国刑事诉讼实现现代化是历史必然。从国际公认刑事诉讼标准看中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其进步是明显的,差距也是清楚的。事实上,刑事诉讼现代化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现实中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它们决定了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需要漫长的路要走。我们相信,通过人们的努力,中国一定能实现刑事诉讼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