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际承运人制度,最早出现于航空领域。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关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不仅存在着买卖双方、承运人等参与方,还涉及到其他非合同项下的关联方,比如说实际承运人。由于各利益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且海运实务中常常出现货物与单据不同步传递的情况,因此,不管是受承运人指示的无单放货,还是见保函的无单放货,抑或是实际承运人擅自无单放货,这几类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操作都有可能出现于实际承运人之手,实践中亦不乏实例可见。然而,一般研究中,对实际承运人制度或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理论研究颇多,但关于实际承运人制度与无单放货结合起来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却甚少。原本已经复杂化的海运各关联方的关系,加之无单放货这一非常规之举,使得在海运纠纷发生并诉诸于法庭时,各法院对于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处理差异较大。因此,很有必要对海运实践中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能为今后的理论与实务做有益参考。本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关于实际承运人概念的理论分歧、无单放货的概念及一般成因,探究了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特别对无单放货可能造成善意承运人的损失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主干,首先探讨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进而对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定性与责任进行了总结;并对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追偿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内容包括承运人的免责项、追偿时效,以及可能引起追偿权丧失的因素。第三章介绍了几则典型案例。这类案例都存在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情形,却有着不同判决结果:有判决承运人单独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有判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判决二者都不承担责任的。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在实践中的情形作总结,对各案例的处理方法的合理性作了探究。最后一章对我国法律中关于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规定进行总结,并对其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特别对善意承运人追偿权法律基础的完善提出立法构想,以期实现完善理论、服务实践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