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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各国经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在规范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福斯诉哈尔伯特一案,后来经过一系列相关判例的发展,深刻的影响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一制度陆续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吸收借鉴,对世界其他国家公司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英国作为判例法体系国家的代表,其法律形式多以判例表现,先前的判例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因此英国的法律系统中存在着大量复杂、影响深远的判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不例外,从福斯诉哈尔伯特案件中确立的福斯规则开始,到对福斯规则的突破,再到之后的多次改革,一直秉承着判例法的原则。随着时间的推进,大量判例的累积,加上英国缺乏统一案例的指引,不同法院案件裁判存在着差异,以至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费时费力。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传统判例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生诉讼程序合理化和现代化成为强烈的呼声。英国公司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弥补公司法存在的不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英国法律委员会对包括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内的众多公司法进行了成文化改革。直到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颁布,这一制度被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英国开始了成文化的发展,一年之后,英国法律委员会在修订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时,在诉讼规则中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性内容,从此英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公司法》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弥补了成文法立法的不足,法官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之后作出裁判,更好的保证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诉讼的公平和公正。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性事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进行指引。2006年《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与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相配套,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这是英国股东派生诉讼成文法改革的鲜明特点,这种互相配合的立法,也可以看成是英国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变化所做出的自我调整。但是,2006年《公司法》以及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只是将判例法下的规则进行了成文化的总结,并没有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正如法律委员会自己承认的那样,创设新的制定法规范并不是为了推翻原有的规则。很多的不足也正是根源于此,如何打造出更加符合国际需求的现代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英国今后公司法改革中仍需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