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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和交往大多建立在交易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显性或者隐性合约的基础之上。因而,对于合约治理研究的理论就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便是契约理论。目前来说国外对于契约治理的研究还是比较丰富的,大致可以分为利用关系合约和正式合约之间的相互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代替正式合约的作用还有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专有投资的激励作用这三类。而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有的甚至于简单的把关系合约的治理等同于法律框架下正式合约治理完全相悖的一种治理方式。然而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研究都很少涉及关系型合约和正式合约的选择的框架的构造。虽然迪克西特(2007)的研究里搭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关于关系合约和正式合约选择的一个数学模型,但是这个模型只考虑了合约执行的一个衡量维度——激励,本文就在迪克西特的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衡量合约执行的另外一个维度——惩罚,对原来的合约选择模型进行了拓展和完善,使之应用的时候更加贴近现实。2012年3月,甘肃世恒和海富之间就双方的对赌协议对簿公堂,做为违约一方的世恒胜出后,这一国内首例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案例犹如一颗炸弹丢入平静的湖面,瞬间激起了众多学者对对赌协议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内的地位关注。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正处于从粗放型、投资驱动型以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的优势向创新驱动、高技术高科技的技术优势转变。创业投资企业也遍在大环境的需求下应用而生。研究表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是各经济强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源泉,然而我国目前缺乏合理的创投激励合约引导创投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面临问题导致我国国内目前的融资渠道已经难以满足这些中小型创业企业发展的需求,融资难已经切实成为了创业企业发展的一个必须解决的一个瓶颈性的问题。创投为了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引入了对赌协议。原本对赌协议的引入是为了促进我国创投积极的发展,但是如今对赌被判无效后,对赌协议在我国体系内处于无名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就使得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尤为突出,在加上对赌协议本身存在惩罚过强的问题。如何在对赌协议外,寻求另外一种激励合约对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就在结合完善后的合约选择模型的基础上,设计了一种新的创投激励合约--状态依存激励合约,通过对状态依存合约下的收益和分配和对股权激励合约下的收益和分配做了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状态依存合约的设计能够避免对赌协议存在的一定的可执行的问题,也避免了对赌协议对企业家惩罚过重的问题,代以更多的正向激励的作用。我们在设计状态依存的激励合约的时候考虑到当前我国投资环境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和制度不完善问题,基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将创业投资资本家作为合约设计的委托人,即合约的主动权主要在创业投资资本家一方。做为合约的主动方的投资方,在合约执行的过程中就存在的一定的机会主义,即一旦违约后付出的代价小于他们违约后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的时候。我们根据第四章的分析假设和第三章引入惩罚后完善的合约选择模型来分析状态依存合约存在的关于创投资本家有一定激励采取机会主义违反合约执行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创投资本家是否采取机会主义取决于未来时间贴现率、状态依存激励合约的强度以及惩罚因子的设定。而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更多的第三方可证实的变量或者在原模型中引入维权的设定限制创投资本家采取机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