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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不同法官针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他们的断案一方面固然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严格进行,另一方面,它也是在法官自身的主观控制下开展的。法官伦理是影响法官主观能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官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严格的说,它是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法官伦理的概念和特点。法官伦理即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品质。它是从社会伦理中产生的,自然和社会伦理中很多最基本的方面都会表现出共性;同时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它又需要适合司法职业的性质,表现出自身的职业个性。 以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为出发点,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法官伦理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价值判断的整合作用,第三章则通过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的沟通来认识法官伦理的作用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意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法官伦理和作为司法作用方式的法官伦理,这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表现方式,都会在现代司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的第四章提出了当前我国法官伦理存在的问题,并从政治、职业和社会这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我国法官伦理缺失的原因。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当前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的第五章即以法官伦理为视角,论述了其对改革路径、诉讼模式和具体目标定位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