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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目前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我们仍在延续西方国家工业革命时期对环境的高污染,高破坏,发生在身边的各种灾难也告诉我们如果再不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必将遭到自然的报复。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和多边性等特点,使得在环境犯罪发生时证明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是过失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我国刑法又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以定性为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举证的困难,导致难以定罪,以致于一些环境方面的违法犯罪无法定罪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环境犯罪行为。苏力教授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激起了学术界关于严格责任的热烈讨论,同时也表明了学者们对刑事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的立场。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客观归责到主观归责的变迁,但伴随着西方国家的工业化,针对有些犯罪的罪过形态不易或者难以证明,为防止放纵犯罪,英美国家出现了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刑法历来采取过错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一经引入便备受非议,并且持否定说的学者占了占大多数。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这与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分别是现行环境刑法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严格责任概述、环境犯罪适用相对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制度设计。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概述现行环境刑法的规定,以及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现状,亟需进行革新。本文第二部分,是对严格责任原则的概述。首先,阐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其次论述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适用情况,最后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分类厘清了我国环境刑法语境下严格责任的内涵,并且使它与过错推定相区分。第三部分,对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刑法中适用的社会基础及理论基础展开论述,指出我国的环境现状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严格责任适用的社会基础,以及严格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其符合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原则,且是对公平及效率以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兼顾。第四部分,就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的现状就引入严格责任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对严格责任进行了准确定位,其是对过错责任严格的有效补充,并提出了在刑法总则中做相应的修改,从而确立严格责任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地位,然后在刑法分则中相应的环境犯罪部分规定严格责任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适用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