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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行为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广泛存在。由于我国公民个人的财富不透明,以及资本制度立法严格但执法宽松,导致这一制度极具“本土性”。但是,我国法律上对隐名出资问题却一再回避,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也是千差万别。隐名出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不仅仅涉及隐名出资人与相应的“显名”股东,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也使得隐名出资问题越发复杂,也更容易引发纠纷。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分别对隐名出资的界定、特征、类型、产生原因、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现行法律的完善等方面,对隐名出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又深入的探讨。文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隐名出资的内涵、成因及其分类。对于隐名出资,笔者将其界定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而“隐名”的投资形式,即将擅自适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冒名股东”排除在外。在此对象上,笔者分析了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以及导致其产生并广泛存在的原因,并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以便更加深入的对其进行了解。第二章首先探讨了目前学术界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认定的几种学说,并分别对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申明了笔者的观点。然后对认定股东身份的诸多股东特征进行逐一分析,并明确了不同的特征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与效力。最后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认定的原则以及其他具体规则进行了说明。第三章分别分析了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中,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主要是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笔者对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学说分别进行了说明和评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团体法的范畴,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笔者在此重申了礼让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第四章对目前我国处理隐名出资行为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分析,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的评述,同时,针对隐名出资的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并建议引入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重新建构隐名出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