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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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转化犯例,主要包括转化抢劫和以重伤、伤残、死亡为条件的转化犯。对转化犯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准确认识转化犯,形成转化犯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 转化犯是指在基础不法行为的基础上,由于其后的法定行为或法定结果的产生,两者结合整体上行为性质依法发生转化,依转化之罪定罪论处的犯罪形式。转化犯的形成用符号可表示为A+X→B,在这里A表示基础不法行为,是前提条件,构成犯罪的可称为前罪;B表示转化之罪,即后罪;X是基础不法行为之后的法定情节,是引起基础不法行为向后罪转化的客观条件。转化犯的形成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客体条件、主体条件和主观条件。可以看出:(1)转化犯的形成具有过程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特定方式、情节,是行为内容的一部分,行为并没有发生转化,不能引起转化。行为时特有的目的是据以认定行为性质的因素之一,应当在评价行为罪性时一并综合考虑,也不属于转化犯的范畴。(2)转化犯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将某种犯罪随意按另一罪论处,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具备法定转化客观条件,才发生犯罪的转化问题。 转化犯以基础不法行为为重要内容,并将其吸收使其丧失独立成罪地位。作为转化犯前提条件的基础不法行为,(1)不必须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转化犯的构成要素中需要的只是基础不法行为的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和转化客观条件等的结合基本具备了转化之罪的性质,此时应定转化之罪,基础不法行为具备这些要素即可。如果不依转化定罪处理而直接依据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那么定罪和量刑评价的内容都比依转化定罪的方法为少,显得不如后者贴切而准确,犯罪司法认定的过程也不如后者的犯意推定方法便捷和实用。(2)也并不都需要构成既遂或者未遂,因为基础行为不构成犯罪亦可转化,未构成犯罪自然无从谈起既遂或未遂;而且在转化抢劫情形下,凡基础不法行为构成犯罪就可以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只有在以特定结果为转化客观条件的情形下,基础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才需要达到既遂或未遂。 转化的引起是法定的独立于基础不法行为的情节,这些情节是转化犯的客观条件,包括两种情形:基础不法行为之后的特定不法行为和基础不法行为造成的特定结果,不包括特定方式、情节或目的。(1)作为客观条件的特定行为应当与基本不法行为具有异质性,而且必须不能单独构成转化之罪,否则其评价定罪不必以基础不法行为为要素,不是从基础不法行为转化而来;但可以符合其它犯罪构成,如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2)作为客观条件的危害结果,与基础不法行为之罪的结果不同,超出了基础不法行为之罪的范畴,是行为人基础不法行为实行过限的结果,但此时该行为也属基础不法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如果不具有一般基础行为性质则不能形成转化犯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齐备引起了客观方面的转化,其中特定行为被实施的,形成的客观方面具备了后罪标准犯客观方面的性质,发生转化;特定结果形成的,即使行为性质未发生转化(如暴力取证情形下致使他人伤残的行为和之前行为都同具暴力取证性质和故意致使伤残性质),但客观方面由于结果的参与作用而超出基础不法行为的范畴,只能作为转化之罪的客观方面来评价。 一般而言,基础不法行为主体与转化之罪的主体是同一的,但在基础不法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或共同故意行为情形下,因客观条件出现而需要转化定罪处理,此时成为转化之罪主体的,限于在意识上和行为上肯定了客观条件的人,而不是全部,这是共同犯罪理论的必然结论。 转化犯与转化之罪的标准犯虽然内容表现不完全相同,但具备相同性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标准犯以及刑法分则中其他同种性质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应地可以成为转化犯的主体。 主观方面的转化大多数情况下是必须的,否则转化犯因构成要件无法完备而不能形成,例外的情形是在以特定结果为客观转化条件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致害行为及之前的行为中都具有致使重伤、伤残或者死亡意图的,则不发生转化。转化形成的主观方面与标准犯的主观方面不同,是性质上的转化形成和内容上的相仿。主观方面的转化,(1)在转化抢劫的情形下必然包括了目的的转化,即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向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目的转化。(2)以特定结果为客观条件的情形下,应当保有基础不法行为的目的。(3)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以死亡为客观条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能是直接故意,否则超出了基础不法行为的范畴,行为也不是基础不法行为,对此直接定处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转化可用推定方式来认定(主观方面不需要转化情形下,也可推定具有相应犯意)。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规定客观的标准以认定主观方面内容。当转化客观条件形成时,综合前提条件,可以推定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综合而言具备了转化之罪主观方面的性质,发生转化。 转化犯既有属于处断一罪情形,也有属于实质一罪情形;犯意和行为性质具有双重性;其形成有赖于法定的客观条件,因客观条件的生成而具有转化之罪的性质。这些特点是否具有和完备是转化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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