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其制度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与外国有较大差别。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疏,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周详,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备,因此也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在理论层面上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力,人民法院的审查职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实质性地影响处理结果;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由于地方经济利益驱动而争抢管辖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较严重,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当作拖延诉讼的一种常规战术。这些缺陷己现实地危及到了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的实现,不能充分发挥管辖权异议制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保证审判公正进行的立法功能。然而,在我国长达十余年的民事司法改革中,管辖权异议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欲从管辖权异议制度入手,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首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然后简单介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阐明了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审判权和诉权实现的保证,同时还能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相互制约。第二章外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比较研究。分别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研究。总结出外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要共同点,如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和理由,多采用管辖权异议附带诉讼模式,管辖权异议以当事人主张为原则,法院依职权为例外,明确规定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等等。第三章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此部分列举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有三点:第一是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就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范围过于狭窄;第二是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的审查职权缺乏有效的约束,导致严重的地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