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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行政社会,行政权的全面有效行使对于社会管理以及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行政权的行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规范内容的有限性以及制定出台的严格性,导致其无法彻底满足行使行政权的需要。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应运而生,用来约束某些具体的行为,弥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足。所谓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由有权机关制定颁布的决定、命令或者行政措施等,其在一定程度很好的弥补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不足,保证了行政权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但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这些文件的制定出台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其在执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产生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严重阻碍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发挥。于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约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就成为研究的课题,亟待通过合理的措施来加以规范。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而选择其作为研究课题。文章共分为四部分,逐层展开论述。文章第—部分是绪论部分,针对文章研究内容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等展开论述,通过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科学的阐述目前关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法律规制的研究情况,为本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概述,简要介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针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的两个必要性进行阐述。即合理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规范控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程序的完善提供存在的理由。为后文展开论述打下基础。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存在计划性不强、审查程序不规范、公开程度不够、备案程序不规范等四方面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说明,指出出现这类问题的具体表现。继而深入挖掘出现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指出立法不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等是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为下文提出合理的法律规制措施埋下伏笔。文章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的完善措施,从制定规划、起草程序、审查程序、公布程序、备案程序等方面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完善其他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文章结构紧凑,层次分明,围绕课题主体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说明,提出了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