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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传播技术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联系,每一次传播技术的进步都会带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新问题的产生。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与进步同样引起了很多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也从另一方面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互联网络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在于其开放性、兼容性、快捷性与跨国传播。面对爆炸的网络信息,信息时代呼唤着一种信息定位工具的出现,于是搜索引擎诞生了。搜索引擎的产生就是为了方便用户搜索文件,为社会带来了便利。随着搜索引擎服务的发展,搜索引擎变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多样化,涌现出各种人性的服务,在提供传统的链接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链接网页信息的“网页快照”服务。搜索结果也更加细化,涌现出图片搜索、音乐搜索等经过服务商精心整理过的更“人性化”,更精细的搜索服务。然而,这种服务进步、升级的同时,也引起了著作权保护的纠纷。“叶延滨诉搜狐、新浪网络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搜索引擎第一案”,引起了关于搜索引擎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思考。“十一家唱片公司诉搜狐音乐搜索侵权”认定了搜索引擎侵权性质,确立了认定搜索与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标准,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宣判结果却与“搜狐案”截然相反。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搜索引擎网页快照是否侵权、搜索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认定搜索与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搜索与链接服务提供者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什么条件下才能免责等问题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搜索引擎服务的特征,结合国际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尝试解释以上问题。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搜索引擎的原理以及近年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典型案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搜索引擎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阐述了搜索引擎主要会涉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部分分析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明确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并分析免责条件以及过错的认定。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提出笔者的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