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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一命题是“诉讼请求变更”下的微观程序领域。诉讼请求变更的基本概念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原告以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来的诉讼请求,其核心内涵是准许原告在维持原来的诉讼程序的同时变更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以达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与成本,扩大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及效率的目的。但在有些情形下,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此时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故须对诉讼请求变更所关涉的诉讼效率、成本、公正性以及各方利益进行权衡而设置相对的允准条件。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将变更诉讼请求视为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并未明确其具体范畴也未设置相应的审查要件,相关司法解释也较为零散不具备体系化特征。具体到发回重审的程序场景下,基于发回重审制度的特殊性,当事人于重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尤其是触及到诉讼标的的变更则更易引发争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新增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分别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百五十一条援引普通一审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仍较为模糊;而第二百五十二条则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涉及情势变更、禁止重复起诉等范畴仍有待探析。因此,本文为使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一命题实现具象化,将以探讨诉讼请求变更的基础框架为切入点,而后结合发回重审制度的程序要义进行具体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主要集中于提出“发回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这一命题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其一鉴于我国立法与理论界对发回重审制度的设置呈现出“重发回,轻重审”的不均衡状态,提出当事人于重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争议与矛盾;其二以《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此两项规范依据为起点,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析,聚焦写作重点,提出写作思路。第二部分为发回重审诉讼请求变更的理论问题与基本框架的探讨。本部分首先鉴于我国立法与学界对于诉与诉讼对象相关概念界定不清的状况,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基本概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梳理,并简要探讨诉讼请求变更所涉及的各程序价值以及立法设置的政策性价值倾向;其次参照大陆法系国家“诉之变更”制度的相关价值考量以及要件设置,丰实我国诉讼请求变更的基本类型以及相关程序空白。第三部分为发回重审中诉讼请求变更的价值取向与制约依据之探析。在完成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基础理论与类型的大致探讨后,本部分将回归发回重审的具体程序场景,结合发回重审制度的独特价值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基本政策价值做出相应调整,在上诉审的整体框架下理解发回重审制度,并以审判权的介入作为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依据。第四部分则是就发回重审中诉讼请求变更的类型化规制路径所作的具体探讨。本节将以二审发回重审为讨论的起点,围绕诉讼请求变更的基本类型,从上诉审整体框架下作解,通过区分不同的发回重审裁判理由,以程序的安定性、诉讼效益、制度的救济性价值等为依据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实施限制;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则围绕《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展开,该条引入了情势变更、禁止重复诉讼等概念与原则,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