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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20年来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辆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摩托车在城市中的保有量大幅度上升,成为许多市民出行的代步工具,甚至是许多低收入者的生存工具。但是摩托车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如摩托车数量众多,加剧城市交通拥堵与尾气噪声污染;摩的随意停车揽客非法营运、不遵守交通规则,扰乱公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摩托车还滋生了“两抢一盗”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等。为此,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维护交通秩序,缓解城市中心地带交通压力以及提升城市形象等目的,采取“禁摩”措施,即通过出台禁摩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摩托车登记上牌,禁止或限制摩托车在市区或市区的部分道路行驶。禁摩对市民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城市中拥有摩托车的市民人数众多,禁摩后增加许多市民的出行成本,在公共交通未完善的同时致使市民出行不便,同时给摩托车产业造成巨大损失。禁摩受到众多市民的反对,甚至引起诉讼和冲突,这使我们不得不对禁摩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否是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形象的恰当措施深思。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论证禁摩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达到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本文的第一部分考察我国城市禁摩的现状,总结我国城市禁摩的时间范围、禁摩的形式及禁摩的效果。第二部分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禁摩违背了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域外对摩托车的管理措施,提出我国城市应改禁摩为完善摩托车管理的建议,以最终做到百姓出行与交通管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