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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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师源型性侵也被称之为教师性侵,不同于传统性侵犯罪,师源型性侵犯罪中犯罪教师与被害学生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师源型性侵犯罪的发生,不仅侵犯了学生的性权利,而且降低了公众对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的信任感。从被媒体曝光的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来看,相较于传统性侵犯罪,此类犯罪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受害人数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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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师源型性侵也被称之为教师性侵,不同于传统性侵犯罪,师源型性侵犯罪中犯罪教师与被害学生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师源型性侵犯罪的发生,不仅侵犯了学生的性权利,而且降低了公众对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的信任感。从被媒体曝光的师源型性侵犯罪案件来看,相较于传统性侵犯罪,此类犯罪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受害人数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将负有照护职责的行为人滥用看护职责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畴,旨在打破行为人利用不平等关系,权威支配关系对未成年人形成的隐性强制,而教师作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之一,其实施的此类犯罪行为当然受该条款约束。通过对2018年至2021年全国范围内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中小学师源型性侵案件的发生分布广泛,中东部地区案件多发,犯罪人多为学历较低的中年男性教师,且存在长时间、多次犯罪倾向,犯罪情节恶劣,受害人低龄化特征明显。主观层面的主要犯罪原因是犯罪人存在侥幸心理、被害人被害性诱导犯罪;客观层面的主要犯罪原因是刑法打击力度不足、司法制度适用不明确、校园安全防控不足。为保障未成年人性权利不受侵犯,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应当从惩治与预防两个方面入手,在加大刑法惩治师源型性侵犯罪力度的同时,加强预防,形成保护机制,以促进中小学阶段学生身心发展。通过梳理域外国家和地区惩治师源型性侵犯罪法律制度发现,我国在惩治师源型性侵犯罪方面存在打击面窄、性别保护不平等、司法制度不成熟等问题。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必要明确教师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明确身体部位上的性侵入是界定性行为的标准。同时,激活从业禁止规定,健全师源型性侵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以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惩治犯罪。但是,仅仅依靠加重惩罚力度并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还要从家庭、学校等社会层面对师源型性侵犯罪进行预防,构建全方位的综合防治体系,以期对中小学师源型性侵犯罪行为予以最低限度的容忍,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最高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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